《民法典》合同编实施后的重要注意事项(中国大陆)

黄郁婷律师  陈姣姣律师 [1]

《民法典》已于2020年5月28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自此开启《民法典》时代。占据《民法典》一半以上篇幅的合同编,其中涉及的实质性修订较多,本文主要围绕所有合同均适用的合同编通则的实质性修订部分,结合部分修订幅度较大的有名合同,简要介绍重要注意事项,供大家参考。

现行法律 民法典 理慈建议
《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此次《民法典》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协议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
建议在之后签署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时,可以约定相关的涉及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分割、违约金等事宜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约定,以更好地保障约定的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百九十五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此次《民法典》的规定认可了买卖合同之外的其他种类预约合同的效力,因此,双方签署的预约合同将与本约一样具有法律约束力,若违反预约合同将同样可能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应当仔细审核并审慎签署预约合同。
《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此次《民法典》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第三人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有权主张违约责任。此种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规定,可以大大提高合同履行及纠纷解决的效率,因此,若合同确实存在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情形,则可以增设关于第三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及承担违约责任的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此次《民法典》的修订增加了双方当事人重新协商的前置程序,因此,若遇情势变更的情形,例如国家政策调整,现行法律法规变更,物价、汇率、币值等的异常变动,当积极及时地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该条款新增了债权到期前可以行使代位权的情形,当发生新增的条件,例如诉讼时效即将届满,可以及时地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债权的实现。
《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新增从权利随主债权转移制度,此项制度可以保障主债权的受让人可以及时行使抵押权、质押权等从权利,而不必再等待办理从权利转移登记手续或者转移占有,避免期间可能产生的标的灭失、标的被其他债务人查封等行权障碍。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略)

 

新增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款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此次新增了不定期合同的双方的任意解除权,但在行使该解除权时,为了保护对方的信赖利益,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合同法》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五百六十四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此次《民法典》明确了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即若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解除权的行使期间为一年。因此,若发生合同解除事宜,则应当及时在除斥期间内行使解除权,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合同约定解除)、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此次《民法典》新增了合同解除权行使过程中的宽限期规定,即可以通知对方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否则合同自动解除,此举可以更为有效地处理合同纠纷。另外,合同任何一方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决行为的效力,因此,双方对解除权的行使有异议的,均可以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略)

 

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略)。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该条款赋予了违约方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起诉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若遭遇确实无法履行,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等情形,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即便是违约一方亦可以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该条款可以促使双方尽快处理合同纠纷,避免陷入合同僵局。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次《民法典》增加了主合同因违约解除,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的规定,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作为担保人签署担保合同时,建议协议各方在合同中明确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
《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此次《民法典》修改了关于保证责任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情形下为一般保证的规定。由此,在签署担保协议时,若需要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则应当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否则将视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此次《民法典》统一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下,保证期间均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的规定。因此,若再行签署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等类似内容的,保证期间同样将适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不再适用两年的规定。因此,建议双方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期间予以约定,若没有约定,则建议在保证期间内及时行权。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三十三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此次《民法典》增加了无偿委托合同在行使解除权时,仍然可能需要承担因为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在有偿委托合同情形下,解除方应当承担对方的直接损失以及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损失。因此,在履行委托合同时,即便法律规定双方均享有解除权,但仍然应基于诚信原则积极履行合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1] 作者为上海理慈律师事务所律师,惟本文内容为个人意见,不代表事务所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