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负责人及主要股东信息申报平台开始运行(台湾)

蔡明家 律师

为因应国际洗钱防制评鉴,立法院于今年7月6日审查通过之公司法修正案中,增订第22-1条公司信息申报新制,即公司应每年定期申报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及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超过百分之十之股东相关事项,以电子方式申报至中央主管机关建置或指定之信息平台。经济部因应此一修法,于8月31日预告订定「公司法第22条之1数据申报及管理办法」,本办法已于1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目前申报之平台为台湾集中保管结算所建置及营运的「公司负责人及主要股东信息平台」[1],无须支付任何规费。[2][3]

本办法重要规定如下:

1. 需申报对象: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及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超过百分之十之股东。(第4条)

2. 需申报资料:姓名或名称、国籍、出生年月日或设立登记之年月日、身分证明文件号码或统一编号、持股数或出资额、其他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事项。(第4条)

3. 申报日期:每年一月一日至一月三十一日向信息平台申报截至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数据如有变动者,公司应于变动后十五日内,向信息平台申报之。(第6条)

4. 不适用申报规定之公司:国营事业、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会同法务部公告之公司。(第7条)

5. 中央主管机关办理本办法申报业务之查核,得随时要求公司或其申报代理人提出公司股东名簿及相关文件。(第16条)

6. 罚则:未依规定申报或申报之资料不实,经中央主管机关限期通知改正,届期未改正者,处代表公司之董事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经再限期通知改正仍未改正者,按次处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至改正为止。其情节重大者,得废止公司登记。(公司法第22-1条第4、5项)

此为公司法新增的公司义务,各公司须注意于期限内申报,以免触法。

[1] https://ctp.tdcc.com.tw/decl/auth/login;jsessionid=xlpepnJPbyI_goYzFWVenxLmNjyHam9EGVW8eIhK.baap02p

[2] https://ctp.tdcc.com.tw/decl/anno/index?id=4

[3]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3447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