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事件审理法之重大变革介绍(台湾)

黄郁婷律师、陈晓蓁律师[1]

一、商业事件审理法之重大变革摘要

鉴于重大商业纷争事件之发生,对公司股东、债权人乃至于投资大众市场均有重大影响,并为提升我国整体经商环境及经济竞争力,司法院自2018年2月起即积极研拟商业事件审理法草案,期能建构迅速、妥适、专业之商业事件审理程序。商业事件审理法2019年12月17日在立法院三读通过后,于今年(2020年)1月15日公布,因本法为新制定法律,且涉及法院组织重大变革,故目前尚未正式施行,其施行日期将由司法院视相关配套措施准备情形另定之[2]。商业事件法共计81条,本文谨以下表简介本法重大变革内容:

 

一、设置商业法院 未来将设置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下称「商业法院」),底下分设智慧财产法庭与商业法庭。商业事件专属由商业法院管辖。
二、实行二级二审制 第一审由商业法庭合议庭行事实审,第二审无论为上诉或抗告均由最高法院进行法律审程序。
三、明订商业事件范围 商业事件,分为商业诉讼事件与商业非讼事件。

1. 商业诉讼事件:重要者包括

(1) 公开发行公司股东基于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对公司或公司负责人所生民事上权利义务争议事件

(2) 公开发行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效力争议事件

(3) 与公开发行公司具控制从属关系,且资本额新台币(下同)五亿元以上之非公开发行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效力争议

(4) 公司负责人因执行职务与公司间所生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诉讼目标金额为一亿元以上者

(5) 违反特定金融法规规定所生民事争议,且诉讼目标金额为一亿元以上者

(6) 因公司法及特定金融法规所生民事法律关系争议,其诉讼目标为一亿元以上者,且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合意由商业法院管辖之民事事件。

2. 商业非讼事件:重要者包括公开发行公司裁定收买股份价格事件;公开发行公司声请选任临时管理人、选派检查人,及其解任事件。

四、律师强制代理 商业事件之当事人或关系人就本法所行程序均应委任律师为程序代理人,未委任程序代理人且逾期未补正者,法院应驳回其诉。除另有规定,程序行为应由程序代理人为之,程序期日程序代理人未到场者,视同未到场。律师酬金为诉讼或程序费用之一部,应限定其最高额。
五、书状提出程序 为增进审理效率,书状原则上应使用电子书状传送系统传送,未依规定提出者,除依规定补正外,不生提出之效力。未使用电子书状传送系统所提声请、起诉、上诉或抗告,且逾期未补正者,法院应裁定驳回之。
六、商业调查官 商业调查官系为辅助法官就案件所涉商业专业问题进行判断,如协助分析整理事证争点及法律疑义、提供专业领域参考数据或制作报告书等。其制作之报告书原则上不公开,但法院因商业调查官提供而获知之特殊专业知识,应予当事人或关系人有辩论或陈述之机会,始得采为裁判基础。
七、商业调解前置 商业诉讼事件起诉前应先行调解程序,调解程序由商业法院之法官行之,法官得斟酌个案性质及商业调解委员学识经历选任1-3名商业调解委员先行调解。调解程序不公开,且除当事人同意外,应于商业调解委员选任后六十日内终结之,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及程序代理人依法有到场义务。调解成立者,当事人得声请退还部分程序费用。
八、审理计划 法院应与双方就整理争点、讯问相关当事人或就特定事项提出攻击防御方法等事项之时程商定审理计划,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攻击防御方法,致依审理计划进行诉讼程序有重大妨碍者,法院得驳回之。
九、当事人查询制度 为使当事人能在诉讼前阶段搜集相关事证,当事人得于法院指定期间或准备程序终结前,列举有关事实或证据之必要事项,向他造查询,请求具体说明。他造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事实或证据之查询事项说明者,法院得审酌情形,认请求查询当事人关于该事实之主张或依该证据应证之事实为真实。
十、涉及营业秘密之证据开示 当事人声请法院命他造或第三人提出文书、勘验物或鉴定所需资料,持有人如为营业秘密抗辩而拒绝提出者,应释明拒绝理由。法院为判断前述抗辩有无理由,应使当事人有陈述意见之机会,于必要时仍得命持有人提出证据,以不公开方式行之。
十一、专家证人 当事人经法院许可得声明专家证人提供专业意见。专家证人应具结,并主动揭露可能影响其中立客观陈述之事项。专家证人应以书面回答他造所提之书状询问,所为回答构成其专业意见之一部。法院认为必要时得命双方声明之专家证人,就争点或其他必要事项进行讨论,以书面共同出具专业意见。
十二、秘密保持命令 当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营业秘密,经释明后,法院得依其声请,对诉讼关系人发秘密保持命令。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该营业秘密,不得为实施该诉讼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对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开示。

二、因应商业事件审理法应注意事项

由上表简介可知,鉴于重大商业纷争需求迅速、妥适与专业之审理,商业事件审理法新增许多民事诉讼法所无之审理机制。为因应将来本法正式上路,本文爰提供以下几点应注意事项,以供企业参考因应:

(一) 企业得视交易事件性质评估契约内关于管辖权之约定

商业事件审理法规定,就公司法与特定金融法规所生民事争议,诉讼目标金额一亿元以上者,即可由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合意由商业法院管辖(参本法第2条第2项第6款)。为增加适用该等专业法院制度之机会,建议企业待司法院对于商业法院本院及各分院设置地点及相关配套措施等信息较为明朗后,审视既有合约与拟缔结合约所涉交易事件之性质,以便决定是否有必要约定由商业法院管辖,如有必要得咨询专业律师评估相关法律风险。

(二) 由于商业事件审理法采取律师强制代理制度,为提前准备因应潜在商业纠纷,企业于一般商业事件过程中应更加重视专业法律人员之参与程度

商业事件审理法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当事人或关系人应委任律师为程序代理人,举凡本法所定程序,包含诉之提起、调解、相关程序行为及于程序期日到场等,均应由程序代理人为之。未委任程序代理人者,不仅所为程序行为不生效力,更严重者将导致所提之诉被驳回。承上可知,目前商业事件处理机制系强调专业迅速处理之重要性,此种趋势更应提前至一般商业事件例如商事交易规划阶段,藉由专业法律人士之提早参与,除能避免潜在商业纠纷外,更得因为对系争商业事件之深入了解,以利企业倘嗣后进入商业法院审理时更能够有效促进法院审理流程之进行。

(三) 企业应更加重视商事调解程序及第一审审理程序

为迅速妥适解决商业纠纷,商业事件审理法明定商业事件起诉前应行调解程序,为促成调解之成立,并要求有权作成决定之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及程序代理人均应亲自参与调解程序,因此,相对于以往调解程序中企业经常只委请律师甚至员工代为出席,企业及负责人应更加重视调解程序,审慎拟订调解策略与思考可行的调解方案。

须注意,商业事件审理法采二级二审制亦是循上述立法脉络,希冀能迅速解决商业纠纷,故在事实审只能于第一审法院一战定江山的情况下,企业应充分利用本法提供之审理机制,于第一审尽可能搜集并在法庭呈现对己方有利之事证,则即便案件进行到第二审法律审,亦有助于争取有利之最终确定判决。

三、结语

由本文之说明,可以预见未来商业事件审理法之施行,将改变企业面对重大商业纷争的处理模式。作者将密切关注本法后续推行状况,包括施行日期、子办法之订定、商业法院之设置及相关配套措施等,并提供相关信息与建议供企业参考。

[1] 作者為理慈國際科技法律事務所律師,惟本文內容為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立場。

[2] 至本文截稿日止(2020年7月3日),司法院尚未公布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