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慈快讯 – COVID-19对股东会召开之影响(台湾)

阙立婷律师/庄薇馨律师

一、公开发行公司:金管会公告自524日起至630日止一律停止召开股东会,延至71日起至831日举行

(一)  金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会」)2021年5月20日公告:为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指挥中心」)5月19日公布提升全国疫情警戒至第三级, 考虑召开「实体股东会」可能之群聚风险,故报经指挥中心核定,宣布所有公开发行公司(「公发公司」)(含上市柜、兴柜及外国企业来台挂牌公司),自2021年5月24日起至6月30日止一律停止召开股东会。

(二)  各公发公司之股东会开会日期延至110年7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举行,实际开会日期及地点应经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  原订股东会之相关前置作业程序,按照原规定期间进行至原订开会日前1日,仅实际开会日延至7至8月间。

其他相关信息,请参金管会证期局「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专区」,网址:https://www.sfb.gov.tw/ch/home.jsp?id=968&parentpath=0%2C967

二、非公开发行公司:配合防疫因素得认属「正当事由」,向主管机关申请延期召开股东常会

(一)  按公司法第170条第2项规定:「股东常会应于每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召开。但有正当事由经报请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  经济部次长陈正祺于2021年5月19日指出:由于疫情严峻,防疫可视为上述条文之正当事由。事实上经济部在109年4月16日即已发布经商字第10902015230号函释,允许非公开发行公司因疫情致召开股东会有困难者,得以防疫因素作为「正当事由」向主管机关申请延期召开股东常会。

因此,公开发行公司宜就股东会延期召开及早因应;非公开发行公司如有召开股东会之困难者,宜向主管机关申请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