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事件审理法即将施行(台湾)

陈信宏 律师、施昭邑 律师[1]

商业事件审理法(下称「商审法」)2020年1月15日公布后,定于今年(2021年)7月1日上路施行。本所前于「商业事件审理法之重大变革介绍」一文介绍商审法的重要内容[2]。近期已陆续颁布商审法相关配套措施立法,包含「商业事件使用电子书状传送办法」、「商业事件审理法施行细则」、「商业事件远距审理及文书传送办法」、「商业事件审理细则」、「商业事件选任律师为程序代理人办法」等。摘要简介相关规定重要内容如下表。

一、 施行前已系属法院之商业事件适用原程序

2021年7月1日前已系属法院或上级审法院未终结之商业事件,适用商审法施行前之程序。  #商业事件审理法施行细则§3、4

二、 施行前由法院调解而于商审法施行后调解不成立之商业事件,应由商业法院处理

2021年7月1日前由法院调解而于7月1日后调解不成立而适用民事诉讼法第419条起诉之商业事件,由商业法院处理。  #商业事件审理法施行细则§5

三、 明定商业事件衍生之相关案件,同由商业法院处理之范围

商业事件衍生相关案件同由商业法院处理者,重要者包含:

无目标金额限制之事件:

1.   商业事件之调解、诉讼、非讼、证据保全、保全程序、再审、相关裁定等事件。

2.   对商业法院成立之调解,提起宣告调解无效或撤销调解之诉事件。

3.   就商审法第61条第2项成立之仲裁判断,提起撤销仲裁判断或声请准予执行事件。

目标金额新台币1亿元以上之事件:

1.   就商业事件仲裁判断提起撤销仲裁判断或声请准予执行。

2.   就商业事件之外国、香港或澳门确定裁判提出许可执行或声请承认。

3.   就大陆地区作成商业事件之民事确定裁判或仲裁判断,声请裁定认可。

#商业事件审理细则§2

四、 明定商业事件涉及智慧财产事件或劳动事件者,由商业法院处理及其处理原则

商业事件涉及智慧财产事件或劳动事件者,应由商业法院处理,处理应依照商审法及商审法审理细则规定,如未规定则分别适用智慧财产案件与劳动事件之法规。  #商业事件审理细则§3

五、 明定律师强制代理进一步细节规定

当事人/关系人未委任程序代理人所为程序行为,法院应先定期补正,若逾期补正,待补正后程序代理人代为之后始生程序行为之效力。

法院不得审酌当事人/关系人未委任程序代理人所为书面陈述或声请。

律师酬金列为诉讼费用数额于终局裁判时应一并酌定等。

#商业事件审理细则§8、9、11

六、 明定商业调查官报告之特殊专业知识或基于该知识所表达之意见,须为当事人或关系人原已知悉或法院给予辩论或陈述意见机会,法院始得采为裁判基础:

商业法院就商业调查官制作之报告所提供之特殊专业知识或基于该知识表达之意见采为裁判之基础,应符合以下其一要件:

1.   当事人或关系人原已知悉商业调查官提供之特殊专业经验。(由当事人/关系人提出,或因专家证人/鉴定人意见而使当事人/关系人知悉此特殊专业)

2.   商业法院已使当事人/关系人知悉,并给予辩论或陈述意见机会。

#商业事件审理细则§15

七、 明定商业事件调解相关细节规定

刑事附带商业事件或原系属普通法院商业事件经移送商业法院,除法定情事,仍应先行商业调解;就商业调解目标有利害关系者,法官得许可或命该第三人参加调解;除书面特别约定并提出法院外,商业调解委任之程序代理人效力及于同审级续行程序等。  #商业事件审理细则§17~22

八、 审理计划之订定

明定法院得命双方就审理计划提出书状。

法院与双方未能商定审理计划时,法院或受命法官仍应订定商审法第39条第2项及第3项所规定审理计划之内容订定计划,并告知当事人。

#商业事件审理细则§23、24

九、 明定当事人向他造查询及请求说明之查询范围

当事人得向他造查询事实或证据,以其主张或举证所必要且该当事人不易调查者为限;查询之事实,得包含主要事实、间接事实及辅助事实;查询之证据事项则以与证据有关之信息者为限。  #商业事件审理细则§25

十、 明定专家证人书面意见应记载事项

专家意见应记载事项包含:(1)基于专业知识所为之意见与理由;(2)所依据之事实及证据;(3)所依据之参考数据或个人专业知识;(4)商审法第49条第2项规定信息;(5)具结结文。  #商业事件审理细则§27

十一、 明定秘密保持命令相关细节规定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应为自然人;声请秘密保持令应将记载营业秘密对象弥封另向法院提出,不适用电子书状传送系统。  #商业事件审理细则§31、32

十二、 明定判断公司负责人是否忠实执行业务并善尽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得审酌要素

公司负责人是否忠实执行业务并善尽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得审酌要素:

1.   其行为是否本于善意且符合诚信;

2.   有无充分信息为基础供其为判断;

3.   有无利益冲突、欠缺独立性判断或具备回避事由;

4.   有无滥用裁量权;

5.   有无对公司营运进行必要之监督。

#商业事件审理细则§37

十三、 明定裁定收买股份价格事件,得命关系人提出之文件

就裁定收买股份价格事件之股份价格核定,公司有提出财务报表、公平价格评估说明书、公开收购说明书与法律意见,或依商业法院指定提出有助于算定股份价格之文书数据之义务。  #商业事件审理细则§40

商审法即将于今年(2021年)7月1日上路,司法院在今年5月份公布商业事件审理细则确有助于提供商审法受瞩目之制度(如当事人查询制度、专家证人制度等)之相关配套程序规范,以及若审理计划未能商定时法院之处置。然而目前的配套措施是否足够,例如当事人查询制度中,向他造查询事实或证据、他造之回应,以及法院裁定准否之标准,商审法或商业事件审理细则第25条似乎尚未能提供充分的指引,有待新法上路后的法院实务发展才能更加明确。事实上在国际诉讼或国际仲裁程序中,类似的审理计划、专家证人之使用及当事人向对造要求提供事实或证据数据,或者诸如电子传递书状证物、远距开庭等机制,早已行之有年。类此制度在商审法引入我国诉讼程序后,实际运作后的样貌,值得进一步关注。

此外,商业事件审理细则提供判断公司负责人是否忠实执行业务并善尽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得审酌要素,由司法院将此等要素提出而非由立法机关或法院实务加以发展,法理上是否妥当,值得深思,但无论如何公司负责人在执行职务时应关注这些要素。

[1] 作者为理慈国际科技法律事务所律师,惟本文内容为个人意见,不代表事务所立场。

[2] 商业事件审理法之重大变革介绍(台湾),https://reurl.cc/3NvjN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