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生技医药产业发展条例专题文章(六) ─ 台湾经济部预告子法「研究人员兼职与技术作价投资新创之生技医药公司管理办法」草案

2022.08

黄郁婷、杨宜蓁

依生技医药产业发展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新创之生技医药公司,其主要技术提供者为公立专科以上学校或公立研究机关(构)研究人员者,不受教育人员任用条例、公务员服务法不得经营商业、股本总额百分之十及兼任他项业务之限制。针对该条文具体操作细节,经济部遂预告「研究人员兼职与技术作价投资新创之生技医药公司管理办法」草案(下称「本草案」),供社会大众提供意见。本草案重点摘要如下:

一、明定新创生技公司、主要技术提供者及研究人员之定义

(一)「新创之生技医药公司」(下称「新创生技公司」)指以公司设立登记表所示核准日或商工登记公示资料查询服务网站所登载日期起未满八年,且取得经济部核发之生技医药公司审定函者。

(二)「主要技术提供者」指具备生技医药相关专业技术,且该专业技术为新创生技公司进行研究发展或营运所需之人员。

(三)「研究人员」指公立专科以上学研机构之专任教师、专任研究人员或专(兼)任行政主管职务之人员,并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工作者。(本草案第二条)

二、主要技术提供者经其任职之学研机构同意,得兼任新创生技公司相关职务并领取兼职费;并就兼职时数、兼任职务之数量等予以规范,包括于办公时间内每周兼职时数合计不得超过八小时、兼任职务合计不得超过四个。(本草案第四条)

三、主要技术提供者经任职学研机构同意,得以其研发成果、技术作价取得新创生技公司之股份,取得该股份之比例不得超过该新创生技公司股份总数之百分之五十。(本草案第五条)

四、学研机构就主要技术提供者之兼职及技术作价投资,得与新创生技公司约定收取回馈金及收取之比例、上限。(本草案第六条)

五、资讯公开与利益回避管理机制

(一)主要技术提供者之义务:针对其与兼职或技术作价投资之新创生技公司间之往来进行主动申报,并揭露与上述新创生技公司间之利益关系,例如: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持有该公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权。兼职人员于兼职期间及终止后二年内,应回避与原兼职公司、其关系企业间有关采购或计划审查之业务。

(二)学研机构之义务:应指定管理单位,订定资讯公开及利益回避之管理机制,定期公告兼职或技术作价投资管理情形,并定期检讨兼职人员之兼职对本职工作影响情形与促进学术及产业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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