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生技医药产业发展条例专题文章(二) ─ 台湾经济部预告子法「生技医药公司研究与发展支出适用投资抵减办法」草案

2022.07

黄郁婷、翁乃方

「生技医药产业发展条例」第五条考虑专职研究发展人才之培训已可纳入研究与发展支出之范畴,故删除原生技新药产业发条例中关于人才培训支出抵减部分。此次修法亦将研发支出投资抵减率由35%下修至25%,且适用对象限定为从事研发制造业务之生技医药公司(下称「生技公司」)。

经济部于2022年6月15日预告子法「生技医药公司研究与发展支出适用投资抵减办法」草案(下称「研发支出投抵办法」,系主要修正「生技新药公司研究与发展及人才培训支出适用投资抵减办法」),预告期间为十五日(至2022年6月30日)。研发支出投抵办法重点如下:

一、适用资格:

经由经济部审定从事研发制造业务之生技公司,且于审定函有效期间内未经撤销或废止,并于最近三年未有重大违反环境保护、劳工或食品安全卫生相关法规者,符合申请适用研发支出投抵办法之资格条件。(研发支出投抵办法第2条)

二、研发支出项目:

将专职研究发展人才之教育训练费用明确纳入研发支出范畴,并将仪器设备购置成本及专供研究发展单位用建筑物之折旧费用或租金排除于研发支出项目之外。(研发支出投抵办法第3条)

三、研发人才教育训练支出:

明定教育训练活动费用范围,并要求应指派全职研究发展人员参与业务相关之训练。(研发支出投抵办法第4条)

四、向经济部申请项目认定及研发支出审查意见:

生技公司应于费用发生当年度之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开始前三个月起至申报期间截止日内,向经济部申请项目认定支出及申请就研究与发展支出提供审查意见。

经济部应于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截止日后七个月内,将项目申请认定结果或审查意见函送至公司所在地税捐稽征机关供办理核定投资抵减税额。(研发支出投抵办法第5条)

五、研究与发展支出抵减金额:

生技公司投资于研发之支出,得按支出金额25%自有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之年度起五年内,按支出年度顺序,依序抵减其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且以不超过各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50%为限。但最后年度抵减之金额不在此限。(研发支出投抵办法第7条)

六、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

生技公司应于办理支出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依法填报支出项目,并检附相关资料,例如生技公司审定函、公司组织结构及研究人员名册、研发单位使用耗材之完整进、领料纪录等,请税捐稽征机关核定其投资抵减税额。

倘生技公司未于办理支出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依规定填报者,该年度之研发支出数额不得适用投资减低;其已依规定经税捐稽征机关核定投资抵减税额,于办理抵减各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未依规定填报者,该年度不得适用投资减低。(研发支出投抵办法第9条)

七、虚报不实之处理:

倘生技公司经撤销或废止审定函,则先前已依规定抵减之税额,应由税捐稽征机关追缴,并依各年度1月1日邮政储金一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计利息,一并征收。(研发支出投抵办法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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