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雇主对员工如何给假及给付薪资(台湾)

林芳维 律师[1]

自去年12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新冠肺炎)在武汉爆发至今,疫情已肆虐全球,为彻底落实防疫工作,不仅政府依法祭出各种防疫隔离措施,[2]雇主及员工亦可能为确保工作场所人员健康,而要求员工居家隔离或由员工自主隔离。值此期间,公司员工因各种与疫情相关的原因请假,则雇主是否皆须支付员工薪资即有厘清必要。

本文以下将讨论各种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员工常见的请假原因,并分析各该特定情形下雇主应给的假别及应如何给付员工薪资,最后并将所有假别、是否给薪等项目整理表格供参:

一、 因应防疫需求请假

(一) 为防疫工作必要应主管机关要求到达场所的人员

依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疫情发生时,地方主管机关人员会同警察等有关机关人员为进入公、私场所或运输工具从事防疫工作的必要,得通知场所或运输工具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到场(例如:厂房或邮轮人员到场配合主管机关进入厂房、邮轮消毒等)。雇主对于配合出席的员工应给予公假,并照付薪资。(传染病防治法第38条、劳工请假规则第8条)

(二) 因主管机关要求而隔离、检疫或照顾受隔离、检疫中不能自理的家属

1. 因可归责于雇主之原因

如员工因可归责于雇主的原因(例如:雇主明知员工出差地是员工返国后将被主管机关要求隔离或检疫的地区,仍派员工出差该地区)而被主管机关要求隔离或检疫,则在员工无法上班期间,雇主应给予员工防疫隔离假,并照付薪资,不得以其他假别处理或对员工有其他不利处分。(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第3条第3项、民法第267条)

2. 因不可归责于雇主的原因

如果员工因为不可归责雇主的事由,而被主管机关要求隔离、检疫或照顾受隔离的家属(例如:员工因自行前往疫区旅游,返台后被主管机关要求居家检疫14天)则在员工无法上班期间,雇主仍应给予员工防疫隔离假,不得以其他假别处理或对员工有其他不利处分。但在不可归责雇主的情形,法律并未强制雇主须给予员工薪资──如员工未领取薪资者,得向政府申请防疫补偿;如雇主愿意给付员工薪资,将可享受租税优惠,在该年度所得税报税额中得加倍扣除其在员工请假期间给付员工之薪资(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第3条第1、3项、第4条第1项)。

(三) 非因主管机关要求

1. 应雇主要求而在家隔离

如员工未被主管机关要求隔离或检疫(例如:主管机关仅要求自主健康管理14天者),且愿意工作,仅因雇主对其有健康疑虑而要求其在家隔离,此时为雇主片面拒绝受领劳务,应支付员工全额薪资,且员工嗣后无补服劳务的义务。(民法第487条)

2. 员工非因主管机关的要求而自行请假隔离

如员工并未受主管机关要求居家隔离、检疫而自行请假在家(例如:主管机关仅要求要求自主健康管理14天者),应按雇主请假规则或劳基法关于请假之相关规定办理,雇主应按员工请假之假别(一般事、病假、特休等)给付相应薪资。(劳工请假规则第4条)

3. 员工因学校「延后开学」或「停课」而请假照顾子女[3]

为防疫需求,日前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决议,高中以下学校由原订2月11日延后至2月25日开学,在2月11日至2月24日的「延后开学」期间如有照顾学童[4]之需求,家长[5]其中1人得请防疫照顾假。家长的雇主应准假,且不得视为旷工、强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别处理,亦不得扣发全勤奖金、解雇或予不利处分。但此一措施并未强制雇主应给付薪资。

开学后,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更进一步扩大第一波防疫照顾假之范围,针对学校及机构符合「校园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武汉肺炎)疫情停课标准」之情形,规定家长于「停课」期间如有照顾学童之需求,亦得请防疫照顾假,其申请对象、薪资及其他相关权益等,亦比照第一波防疫照顾假规定办理。

(灾害防救法第31条第1项)

二、 因感染新冠肺炎而请假

(一) 因工作上原因而染病

如员工因为工作上原因而染病(例如:医护人员因照顾患者而染病),不论是否可归责雇主,因属劳基法上的职业灾害,雇主在员工养病期间应给予公伤病假,并按员工原领工资数额予以补偿。(劳工请假规则第6条、劳动基准法第59条第2款)

(二) 非因工作上原因染病

如员工非因工作上原因染病,雇主在员工养病期间应按员工所请假别,给付相应薪资。(劳工请假规则第4条)

考虑 项目 请假原因 假别 薪资
防疫 配合进入场所从事防疫工作 政府要求 公假 照付全额
居家隔离、居家检疫、集中隔离、集中检疫,或照顾不能自理之受隔离、检疫家属 防疫隔离假 可归责雇主 照付全额
不可归责雇主 得选择是否给付薪资,如给付得享有租税优惠
自主健康管理或其他非因政府要求之请假情形 雇主要求隔离 照付全额
员工自主请假 视员工所请假别(普通伤病假、事假或特别休假)而定 视所请假别依劳工请假规则决定
员工因照顾延后开学或停课之学童请假 防疫照顾假 未强制给薪
治病 因工作上原因染病 员工自行请假 公伤病假 属职业灾害,雇主应按员工原领工资数额予以补偿
非因工作上原因染病 视员工所请假别(普通伤病假、事假或特别休假)而定 非属职业灾害,视所请假别依劳工请假规则决定

[1] 作者為理慈國際科技法律事務所律師,惟本文內容為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立場。

[2] 目前我國政府對具感染風險民眾設定之追蹤管理機制有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集中檢疫、自主健康管理等數種,詳細內容請參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製表說明(2019年3月4日版):https://www-ws.gov.taipei/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Njg0L3JlbGZpbGUvNTE4NDUvODE1NzIxMS8wMTZkNDk0MC1kOGU4LTQ3N2YtYWQ4OS1iM2ViY2NmYzEzMjcucGRm&n=5YW35oSf5p%2bT6aKo6Zqq5rCR55y%2b6L%2b96Lmk566h55CG5qmf5Yi2MTA5MDMwNC5wZGY%3d&icon=..pdf

[3] https://www.mol.gov.tw/3016/44241/

[4] 包含12歲以下學童、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私立及部分公立專設幼兒園學童。

[5] 包含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