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就同婚之保障现况 同婚专法径付二读(台湾)

2019.3.15
萧叡涵 律师

一、 「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施行法」草案进度

行政院会于今(108)年2月21日通过法务部拟具的「司法院释字第七四八号解释施行法」草案,将送请立法院审议。

法务部表示,依据107年11月24日通过全国性公民投票案第12案「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规定以外之其他形式来保障同性别二人经营永久共同生活的权益?」,依「公民投票法」第30条规定,公民投票案经通过者,有关法律立法原则的创制案,行政院应于3个月内研拟相关法律并送立法院审议。

就此草案之现行进度,针对「司法院释字748号解释施行法」修法,由于需在5月24日完成,在时间紧迫的压力之下,立法院民进党团于于今年3月5日院会中提出径付二读主张,国民党及亲民党团则强烈反对,提案退回程序委员会重新提出,在双方意见僵持下,最终进行表决,民进党团提案胜出,该法将径付二读,由民进党团负责召集协商。

并应注意,依照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有关机关应于解释公布之日起2年内,依本解释意旨完成相关法律之修正或制定。逾期未完成相关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别二人为成立上开永久结合关系,得依民法第4编亲属第2章婚姻之规定,持二人以上证人签名之书面,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故若立法院未能在今年5月24日前完成前开修法,则同性别之二人得直接适用《民法》婚姻章之规定,登记结婚。

二、 草案内容

行政院长苏贞昌表示,大法官会议第748号解释已明白表示,必须「使相同性别两人」获得「婚姻自由之平等保护」,因此行政院提出的专法草案平等保护同性婚姻的自由;特别强调今天的行政院会将为大家共同踏出的这一步留下历史纪录。作为全国最高行政机关,行政院必须依法行政,尊重公投的结果及遵守等同宪法效力的大法官会议解释,因此行政院不修民法,民法婚姻夫妻的规定也完整不更动。各方在这段期间对于专法名称各有坚持及争议,行政院提出的专法名称为「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施行法」,并经院会通过,盼立法院尽速完成立法。

行政院长表示,预期外界仍会对此法案有所争议,但期待同志朋友们能多等待一段时间,也许离预期还有距离,大家一起踏出第一步,逐步走向光明的未来。进步是一步一步,不可能一步到位或一次完成。吁请社会多留一些空间,留给别人空间即是给自己空间,或许周遭的朋友正等待对方放下坚持。无论是异性恋或同性恋,大家是同一国、在同一块土地及同一个天地之间,每个人都应受到尊重及平等对待,呼吁国人同胞包容地接受不同、和善地对待彼此,使台湾成为相互尊重、彼此友善的国家。

草案第1条就指出立法目的是为使相同性别之二人,得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以达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护。草案第2条的结婚年龄及第3条的形式要件,则是分别参照民法第980条、第981条、第982条规定,以十八岁为可结婚年龄,未满十八岁则由法定代理人同意,并应以书面为之,也要有二人以上证人的签名,并应由双方当事人向户政机关为登记。

此外,关系双方是互为彼此的继承人,也都享有配偶的权利,关系双方当事人财产制及收养他方亲生子女,也都是准用民法夫妻财产制及收养的规定,至于可向法院请求终止婚姻关系的事由,则是参照民法第1052条,规范在草案第17条中。

该草案要点如下: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条)

二、同性婚姻关系之定义。(草案第二条)

三、成立第二条关系之最低年龄。(草案第三条)

四、成立第二条关系之形式要件。(草案第四条)

五、成立第二条关系之实质要件,一定亲属关系之禁止、监护人与受监护人于监护关系之禁止、先后或同时与他人成立婚姻及第二条关系。(草案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六、第二条关系之无效与撤销。(草案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七、第二条关系之普通效力,如同居义务之履行、住所之决定、日常家务之代理、家庭生活费用之分担及清偿责任等。(草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八、第二条关系之财产上效力。(草案第十五条)

九、第二条关系之终止及效力。(草案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十、第二条关系双方当事人之一方得收养他方亲生子女。(草案第二十条)

十一、民法亲属编监护相关规定,于第二条关系双方当事人准用之。(草案第二十一条)

十二、第二条关系双方当事人之扶养义务。(草案第二十二条)

十三、第二条关系双方当事人之继承权。(草案第二十三条)

十四、民法总则编、债编及民法以外其他法规关于配偶、夫妻、结婚或婚姻之规定,及配偶或夫妻关系所生之规定,于第二条关系准用之。(草案第二十四条)

十五、第二条关系所生争议应适用之救济处理程序。(草案第二十五条)

十六、宗教自由及其他自由权利不因本法而受影响。(草案第二十六条)

十七、本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