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工期展延之申请要件及应注意事项(台湾)

洪堃哲  律师[1]

一、工期迟延与展延之处理机制

无论小自民间私人建案,大至基础建设,工程的完工时程可说是业主最关注的重点。如工程无法及时完工以供业主使用,即可能对于业主产生庞大的经济损失。为保障业主之权益,工程契约通常会约定「逾期违约金」之机制,依据一定之金额(通常契约总价的一定比例或一个固定金额)乘上工程逾期之日数计罚,以督促厂商维持工程进度并避免迟延,业主也得免去举证合理之减少报酬或是所受损害之劳费。

惟造成工程迟延之因素众多,且难以于事前完全排除。除了因可归责于厂商之事由外,亦常发生其他不可归责于厂商之事由或是可归责于业主之事由所致,例如:不可抗力、天候因素、地质钻探或地质资料与现场状况差异、业主要求之停工、业主要求之契约变更、需要业主提供的图面、指示、工地等协力义务迟延提供等等,均为工程迟延常见的因素。在发生前述情况下仍依据契约原定完工日期计罚逾期违约金,对厂商并不公平。

基于保障厂商之立场,民法第507条即有规定:「工作需定作人之行为始能完成者,而定作人不为其行为时,承揽人得定相当期限,催告定作人为之。定作人不于前项期限内为其行为者,承揽人得解除契约,并得请求赔偿因契约解除而生之损害。」。据此,当业主未能履行协力义务,而有影响工程完成之情形,民法赋予厂商解除契约及请求赔偿之请求权基础。

然而,以一般工程案件来说,如业主逾越一定期限履行协力义务,通常只会对工程之进度发生迟延,而非使工程无法继续进行。厂商实际需要的是更多的工期(以避免逾期违约金或业主之求偿),而非解除契约及请求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基于业主之立场,如果仅因业主有任何迟延履行协力义务之情形,厂商得动辄主张解除契约,亦可能造成业主庞大之损失。是以,纯粹依据民法规定并无法解决工程案件中常会发生的迟延状况。

在此情况下,工程契约即搭配「工期展延」之机制,约定当契约所载不可归责于厂商而需展延工期之事由时,厂商应于一定期限内检附相关左证向业主申请工期展延,并于业主审核同意后即得展延工期而免计罚逾期违约金。例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工程采购契约模板(109年1月14日修订)第7条即有:「约期限内,有下情形之一(且非可归责于厂商),致影响进网图要径作业之进,而需展延工期者,厂商应于事故发生或消灭后_日内(由机关于招标时载明;未载明者,为7日)通知机关,并于_日内(由机关于招标时载明;未载明者,为45日)检具事证,以书面向机关申请展延工期。机关得审酌其情形后,以书面同意延长约期限,计算逾期违约」之约定可供参酌,以合理分摊业主及厂商对于工程迟延之风险,此等条款亦为工程契约所必备之条款(以下称「工期展延条款」)。

二、工期展延之要件

参考前述工期展延条款可发现,工程展延之要件可大致区分为「展延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归责于厂商))、「展延必要性」(致影响进度网图要径作业之进行,而需展延工期者)、以及「通知义务」(应于事故发生或消灭后_日内…通知机关,并于_日内检具事证…,以书面向机关申请展延工期。)。是以,当影响工期之事由发生时,厂商必须要符合前述要件下,业主始得依约审核给予工期展延。

1. 展延事由

原则上,只要非属可归责于厂商之事由,并符合工期展延其他要件者,厂商即应公平地且获得工期之调整。这些展延事由可区分为:(1)不可归责于双方之事由,例如:不可抗力、天候因素、超出预期之地质因素等等;以及(2)可归责于业主方之事由,例如:业主未尽协力义务、业主针对契约变更、停工之指示或是业主委派其他关连厂商所发生之界面责任等等。一般工程契约多半会将上述常见之特定情况胪列于工期展延条款中,以减少争议,另外也会以概括性的以「其他不可归责于厂商之事由,经业主认定者」约定之。

惟须注意,如果厂商对于展延事由之发生仍有可归责之处者,例如:因厂商违反契约要求而被业主依据契约约定要求停工者、违反相关法规被主管机关勒令停工者、或是该事由本属于厂商在契约下所应办理之工作者(例如:契约委由厂商办理相关建管程序,或是属于统包契约由厂商负责自开工至完工一切所需工作者),厂商自不得据此主张工期展延。

2. 展延必要性

在工程实际进行中,难免会有前述工期展延事由之发生。惟须注意的是,由于工程之进展通常并非为单一路径的工作,特别是工程网图较为复杂之工程案件,很多工作项目很可能在一定时间内是采取平行路径进行。是以,受到延误之工作可能尚有时间上的余裕,而不至于立即影响到完工期程。亦即,只要该展延事由未使整个工程完全停工,纵然发生工期展延事由,也不尽然会影响完工的期限(而可主张工期展延)。相反地,亦有部份工作可能并无时间余裕,如果该项工作受到迟延,纵使其他工作仍可继续进行,工期仍然会因此受到影响。是以,当发生工期展延之事由时,仍需要判断此事由是否对于工期有所影响,而有「展延必要性」。

目前工程实务多半以「工程网图」及「要径法」来进行时程管理。工程网图系依据工程下各项工作的施作期间、先后顺序进行排程,以使工作能于预定日期完工之时程规划。工程网图通常于施工前即予以排定以作为时程管控之基础。当完成工程网图排定后,可在各条工作路径之中,找出所需时间最长的路径。由于该最长路径之工期与总工期相同,因此该条工作路径上之各工作项目并无其他时间余裕(此时间余裕又称为「浮时」),则此条路径上各工作项目之组合即为「要径」,其上之个别工作项目则被称为「要径作业」。由于此条路径上的所有工作项目并无任何时间余裕(浮时),是以在要径上的任何一个工作项目(要径作业)受到延误,即会直接延误到完工日期,此时方有展延工期之必要性。

目前法院实务上亦接受此工程实务之看法,参考台湾高等法院100年度建上字第96号判决理由:「要径又称关键路径,乃是规划施工之「预定进度网状图」上一连串施工项目连接而成的最长时间路径,要径上各施工项目均无浮时,意即各要径项目均无宽裕时间,倘要径项目受其他因素延误,除将连带影响延误整体施工期程外,并将做为展延工期认定之依据。」即具体且完整说明了「工程网图」、「要径」、「要径作业」之定义,以及如何据以认定展延工期。

是以,除非该展延事由造成该工程的全面停工,厂商不得直接仅以某展延事由影响特定工作项目之天数,即率尔主张应直接依据该天数主张。而应该依据工程履行所制定之网图,具体依据要径法评估展延事由实际上对于完工期限的影响,始符合契约所约定「致影响进度网图要径作业之进行,而需展延工期者」。

3. 通知义务

依据工期展延之机制,业主应审酌厂商所主张的工期展延事由、期间、影响是否合理并符合契约规定。为确保业主能有效且合理的审酌工期展延之主张避免证据资料的灭失,甚至事前针对工程迟延所造成之影响进行因应,有赖于厂商实时提供必要的资讯供业主审酌,以谋求合理的解决方式。特别是当业主负有协调不同厂商间之界面责任时,厂商对于展延事由的实时通知对于业主评估应该如何协调界面及给予妥当的展延工期之议题至关重要。

是以,工期展延条款多要求厂商应于展延事由发生后的一定期限内通知业主并向业主申请工期展延,以确保业主能尽速掌握工程展延之事由,并有充分时间尽速审酌对于工期之影响,此即为工期展延之「通知义务」。换言之,如厂商于工期展延事由发生后未于契约规定期限内向业主通知及申请工期展延,即有不符合工期展延「通知义务」之要件,进而失去申请工期展延之权利。

尽管目前法院及仲裁实务对于厂商未履行通知义务之失权效果,多半采取较为宽松的认定。但亦有部分法院认为:「衡诸本条要求承揽人限期申请展延工期,实为俾利双方掌握时效,搜集证据,以资辨明展延工期责任之归属,此应非加重承揽人之责任,而契约约定5 日之申请期间复属可期待且相当,对承揽人亦无重大不利益或限制其行使权利可言。….上诉人主张系争契约第10条有关其应于展延事由发生或原因消失后5 日内申请展延工期,逾期被上诉人得不予受理之约定条款无效,显不足采。」(台湾高等法院103年度建上更(一)字第28号判决参照)。是以,如有发生工期展延之事由,厂商仍应恪遵工期展延条款之约定履行通知义务。

三、结论

考虑工程案件之复杂度及特殊性,难以仅由单一事件的可归责性即足以判定工程的迟延责任归属以及是否应给予工期展延,而需要另外审酌该事件对于工程网图的影响。是以,当足以影响工程时程之事件发生时,当时之工程进度、实际受影响之工作项目、以及该工作项目是否为要径作业等等重要资讯之汇整及分析,对于工程完工时间之评估以及调整至关重要,并影响业主对于工期展延之评估。因此,工程契约自应针对展延事由、展延必要性及通知义务等要件予以明定,以利工程时程之掌控,并减少或限缩工期展延之争议范围。


[1]作者为理慈国际科技法律事务所执业律师,惟本文内容为个人意见,不代表事务所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