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合理保密措施要件之實務判斷標準(台灣)

黃郁婷律師  顏伯軒律師[1]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各地蔓延,台灣因為相較於其他國家對疫情管控較為得宜,故尚能維持幾乎正常生活運作。此外,台灣生技產業也在此次疫情中看見另類產業發展機會,除致力於相關篩檢試劑及疫苗研發以取得國內外上市核准或進入臨床試驗之許可外,更積極尋求與國內外大型研究機構或藥廠合作之機會。惟在面對誘人的合作要約及投資併購邀請時,向來在產業分工上偏重於「研發」的台灣生技業者,不免擔心是否會因為與大型企業合作或接受投資而不慎揭露自身機密技術,進而喪失原有競爭力。

一般而言,生物科技公司多以申請專利權或以營業秘密方式保護公司獨有之技術知識。但因為專利權申請過程中需要將技術內容公諸於眾,重視機密性維持的技術所有人會傾向以營業秘密方式保護技術知識,特別是在保護技術生命週期較長、獨立研發困難度高之技術時更為常見。依照營業秘密法第二條,該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下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以及(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實務上最常發生之爭議之一,即為某技術所有人是否已經針對系爭技術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若所有人因為經營管理制度上疏失,並未特別採取保密措施,則可能出現技術所有人自以為該技術屬於營業機密,但法律層面上完全無法主張「營業秘密」相關保護之窘境。

針對我國法院實務如何判斷一技術所有人是否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簡要歸納近期法院判決見解如下:

一、營業秘密所有人採取之保密措施是否達合理之程度,應衡酌該營業秘密之種類、事業實際經營情形及社會共識或通念,依具體個案之情形而為判斷,如客觀上足使一般人以正當方法無法輕易探知,即難謂非合理之保密措施,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6號民事判決、109年度民營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參照。

二、「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應係指所有人按其人力、財力,依社會通常所可能之方法或技術,將不被公眾知悉之情報資訊,依業務需要分類、分級而由不同之授權職務等級者知悉而言;此於電腦資訊之保護,就使用者每設有授權帳號、密碼等管制措施,尤屬常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5號民事判決參照。近年多個法院判決引用上述判斷標準,並於個案中表達更為具體之判斷意見:

1. 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營上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考量個案中資訊所有人為中小型企業,且資訊內容已限制僅有少數人可以接觸、知悉,對於公司電子信箱亦透過限制使用人員及設定密碼之方式加以保護,並與員工簽訂到職切結書及離職切結書,課予員工保密之契約義務,使員工明確知悉該公司有將營業秘密資訊加以保護之主觀上意思及客觀上作為,整體觀之,應認為公司已針對系爭資訊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

2. 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營訴字第11號民事判決:所謂合理保密措施,係指營業秘密之所有人主觀上有保護之意願,且客觀上有保密的積極作為,使人了解其有將該資訊當成秘密加以保守之意思,例如:與可能接觸該營業秘密之員工簽署保密合約、對接觸該營業秘密者加以管制、於文件上標明『機密』或『限閱』等註記、對營業秘密之資料予以上鎖、設定密碼、作好保全措施(如限制訪客接近存放機密處所)等,又是否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不以有簽署保密協議為必要,若營業秘密之所有人客觀上已為一定之行為,使人了解其有將該資訊作為營業秘密保護之意,並將該資訊以不易被任意接觸之方式予以控管,即足當之。

3. 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營上字第1號民事中間判決:合理之保密措施係指營業秘密所有人已盡合理之努力保護資訊之秘密性,無須達到滴水不漏或銅牆鐵壁之保密程度。合理之保密措施可包括:在員工僱傭契約中明確約定秘密資訊之範圍及保密義務,與有必要接觸秘密資訊之供應商或往來客戶簽訂保密協議,企業內部制定各項保護營業秘密之工作規則,採取門禁管制,機密資訊分類分級並加以適當之標示,設置專責之保管人員及專門之保管處所,設定接觸及使用機密資訊員工之層級及權限、限制機密資料之存取等。

承上可知,法院在判斷一資訊所有人是否採取合理保密措施時,雖然仍將視個案情況個別判斷,但主要著重在營業秘密之所有人主觀上有保護之意願,且客觀上有保密的積極作為,使人了解其有將該資訊當成秘密加以保守之意思。由於所有人主觀意思難以探究,實務上僅能參考所有人於客觀上所採取之各種具體措施內容,據以推論主觀意圖。

綜上,為確保能夠達到營業秘密法所謂「合理之保密措施」之標準,擬以「營業秘密」方式保護自身技術知識之公司組織即應先行自我檢視公司現有內控制度是否已按照前述法院見解進行相應設計。其中最基本的內控流程制度,應至少包括員工人事管理機制(例如與員工簽署保密協議)、研發過程紀錄接觸權限制定、門禁管理、重要文件(例如與供應商或客戶間契約)管控、與電腦使用辦法等。若發現有欠缺時,應立即尋求外部法律顧問設計或調整現有機制,以便事先防免無法被認定為法定「營業秘密」範圍之風險。

[1] 作者為理慈國際科技法律事務所律師,惟本文內容為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