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慈快訊 – COVID-19對股東會召開之影響(台灣)

闕立婷律師/莊薇馨律師

一、公開發行公司:金管會公告自5月24日起至6月30日止一律停止召開股東會,延至7月1日起至8月31日舉行

 (一)  金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2021年5月20日公告:為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中心」)5月19日公布提升全國疫情警戒至第三級, 考量召開「實體股東會」可能之群聚風險,故報經指揮中心核定,宣布所有公開發行公司(「公發公司」)(含上市櫃、興櫃及外國企業來台掛牌公司),自2021年5月24日起至6月30日止一律停止召開股東會。

(二)  各公發公司之股東會開會日期延至110年7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舉行,實際開會日期及地點應經公司董事會決議。

(三)  原訂股東會之相關前置作業程序,按照原規定期間進行至原訂開會日前1日,僅實際開會日延至7至8月間。

其他相關資訊,請參金管會證期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專區」,網址:https://www.sfb.gov.tw/ch/home.jsp?id=968&parentpath=0%2C967

二、非公開發行公司:配合防疫因素得認屬「正當事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延期召開股東常會

 (一)  按公司法第170條第2項規定:「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召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  經濟部次長陳正祺於2021年5月19日指出:由於疫情嚴峻,防疫可視為上述條文之正當事由。事實上經濟部在109年4月16日即已發布經商字第10902015230號函釋,允許非公開發行公司因疫情致召開股東會有困難者,得以防疫因素作為「正當事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延期召開股東常會。

因此,公開發行公司宜就股東會延期召開及早因應;非公開發行公司如有召開股東會之困難者,宜向主管機關申請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