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雇主對員工如何給假及給付薪資(台灣)

林芳維 律師[1]

自去年12月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新冠肺炎)在武漢爆發至今,疫情已肆虐全球,為徹底落實防疫工作,不僅政府依法祭出各種防疫隔離措施,[2]雇主及員工亦可能為確保工作場所人員健康,而要求員工居家隔離或由員工自主隔離。值此期間,公司員工因各種與疫情相關的原因請假,則雇主是否皆須支付員工薪資即有釐清必要。

本文以下將討論各種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員工常見的請假原因,並分析各該特定情形下雇主應給的假別及應如何給付員工薪資,最後並將所有假別、是否給薪等項目整理表格供參:

一、 因應防疫需求請假

(一) 為防疫工作必要應主管機關要求到達場所的人員

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疫情發生時,地方主管機關人員會同警察等有關機關人員為進入公、私場所或運輸工具從事防疫工作的必要,得通知場所或運輸工具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到場(例如:廠房或郵輪人員到場配合主管機關進入廠房、郵輪消毒等)。雇主對於配合出席的員工應給予公假,並照付薪資。(傳染病防治法第38條、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

(二) 因主管機關要求而隔離、檢疫或照顧受隔離、檢疫中不能自理的家屬

1. 因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

如員工因可歸責於雇主的原因(例如:雇主明知員工出差地是員工返國後將被主管機關要求隔離或檢疫的地區,仍派員工出差該地區)而被主管機關要求隔離或檢疫,則在員工無法上班期間,雇主應給予員工防疫隔離假,並照付薪資,不得以其他假別處理或對員工有其他不利處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民法第267條)

2. 因不可歸責於雇主的原因

如果員工因為不可歸責雇主的事由,而被主管機關要求隔離、檢疫或照顧受隔離的家屬(例如:員工因自行前往疫區旅遊,返台後被主管機關要求居家檢疫14天)則在員工無法上班期間,雇主仍應給予員工防疫隔離假,不得以其他假別處理或對員工有其他不利處分。但在不可歸責雇主的情形,法律並未強制雇主須給予員工薪資──如員工未領取薪資者,得向政府申請防疫補償;如雇主願意給付員工薪資,將可享受租稅優惠,在該年度所得稅報稅額中得加倍扣除其在員工請假期間給付員工之薪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1、3項、第4條第1項)。

(三) 非因主管機關要求

1. 應雇主要求而在家隔離

如員工未被主管機關要求隔離或檢疫(例如:主管機關僅要求自主健康管理14天者),且願意工作,僅因雇主對其有健康疑慮而要求其在家隔離,此時為雇主片面拒絕受領勞務,應支付員工全額薪資,且員工嗣後無補服勞務的義務。(民法第487條)

2. 員工非因主管機關的要求而自行請假隔離

如員工並未受主管機關要求居家隔離、檢疫而自行請假在家(例如:主管機關僅要求要求自主健康管理14天者),應按雇主請假規則或勞基法關於請假之相關規定辦理,雇主應按員工請假之假別(一般事、病假、特休等)給付相應薪資。(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3. 員工因學校「延後開學」或「停課」而請假照顧子女[3]

為防疫需求,日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決議,高中以下學校由原訂2月11日延後至2月25日開學,在2月11日至2月24日的「延後開學」期間如有照顧學童[4]之需求,家長[5]其中1人得請防疫照顧假。家長的雇主應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處分。但此一措施並未強制雇主應給付薪資。

開學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更進一步擴大第一波防疫照顧假之範圍,針對學校及機構符合「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停課標準」之情形,規定家長於「停課」期間如有照顧學童之需求,亦得請防疫照顧假,其申請對象、薪資及其他相關權益等,亦比照第一波防疫照顧假規定辦理。

(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

二、 因感染新冠肺炎而請假

(一) 因工作上原因而染病

如員工因為工作上原因而染病(例如:醫護人員因照顧患者而染病),不論是否可歸責雇主,因屬勞基法上的職業災害,雇主在員工養病期間應給予公傷病假,並按員工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

(二) 非因工作上原因染病

如員工非因工作上原因染病,雇主在員工養病期間應按員工所請假別,給付相應薪資。(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考量 項目 請假原因 假別 薪資
防疫 配合進入場所從事防疫工作 政府要求 公假 照付全額
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集中檢疫,或照顧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檢疫家屬 防疫隔離假 可歸責雇主 照付全額
不可歸責雇主 得選擇是否給付薪資,如給付得享有租稅優惠
自主健康管理或其他非因政府要求之請假情形 雇主要求隔離 照付全額
員工自主請假 視員工所請假別(普通傷病假、事假或特別休假)而定 視所請假別依勞工請假規則決定
員工因照顧延後開學或停課之學童請假 防疫照顧假 未強制給薪
治病 因工作上原因染病 員工自行請假 公傷病假 屬職業災害,雇主應按員工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非因工作上原因染病 視員工所請假別(普通傷病假、事假或特別休假)而定 非屬職業災害,視所請假別依勞工請假規則決定

[1] 作者為理慈國際科技法律事務所律師,惟本文內容為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立場。

[2] 目前我國政府對具感染風險民眾設定之追蹤管理機制有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集中檢疫、自主健康管理等數種,詳細內容請參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製表說明(2019年3月4日版):https://www-ws.gov.taipei/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Njg0L3JlbGZpbGUvNTE4NDUvODE1NzIxMS8wMTZkNDk0MC1kOGU4LTQ3N2YtYWQ4OS1iM2ViY2NmYzEzMjcucGRm&n=5YW35oSf5p%2bT6aKo6Zqq5rCR55y%2b6L%2b96Lmk566h55CG5qmf5Yi2MTA5MDMwNC5wZGY%3d&icon=..pdf

[3] https://www.mol.gov.tw/3016/44241/

[4] 包含12歲以下學童、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私立及部分公立專設幼兒園學童。

[5] 包含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