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就同婚之保障現況 同婚專法逕付二讀(台灣)

2019.3.15
蕭叡涵 律師

一、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進度

行政院會於今(108)年2月21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法務部表示,依據107年11月24日通過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2案「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依「公民投票法」第30條規定,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有關法律立法原則的創制案,行政院應於3個月內研擬相關法律並送立法院審議。

就此草案之現行進度,針對「司法院釋字748號解釋施行法」修法,由於需在5月24日完成,在時間緊迫的壓力之下,立法院民進黨團於於今年3月5日院會中提出逕付二讀主張,國民黨及親民黨團則強烈反對,提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在雙方意見僵持下,最終進行表決,民進黨團提案勝出,該法將逕付二讀,由民進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並應注意,依照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有關機關應於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之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故若立法院未能在今年5月24日前完成前開修法,則同性別之二人得直接適用《民法》婚姻章之規定,登記結婚。

二、 草案內容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大法官會議第748號解釋已明白表示,必須「使相同性別兩人」獲得「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因此行政院提出的專法草案平等保護同性婚姻的自由;特別強調今天的行政院會將為大家共同踏出的這一步留下歷史紀錄。作為全國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必須依法行政,尊重公投的結果及遵守等同憲法效力的大法官會議解釋,因此行政院不修民法,民法婚姻夫妻的規定也完整不更動。各方在這段期間對於專法名稱各有堅持及爭議,行政院提出的專法名稱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並經院會通過,盼立法院儘速完成立法。

行政院長表示,預期外界仍會對此法案有所爭議,但期待同志朋友們能多等待一段時間,也許離預期還有距離,大家一起踏出第一步,逐步走向光明的未來。進步是一步一步,不可能一步到位或一次完成。籲請社會多留一些空間,留給別人空間即是給自己空間,或許周遭的朋友正等待對方放下堅持。無論是異性戀或同性戀,大家是同一國、在同一塊土地及同一個天地之間,每個人都應受到尊重及平等對待,呼籲國人同胞包容地接受不同、和善地對待彼此,使台灣成為相互尊重、彼此友善的國家。

草案第1條就指出立法目的是為使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以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草案第2條的結婚年齡及第3條的形式要件,則是分別參照民法第980條、第981條、第982條規定,以十八歲為可結婚年齡,未滿十八歲則由法定代理人同意,並應以書面為之,也要有二人以上證人的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登記。

此外,關係雙方是互為彼此的繼承人,也都享有配偶的權利,關係雙方當事人財產制及收養他方親生子女,也都是準用民法夫妻財產制及收養的規定,至於可向法院請求終止婚姻關係的事由,則是參照民法第1052條,規範在草案第17條中。

該草案要點如下: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同性婚姻關係之定義。(草案第二條)

三、成立第二條關係之最低年齡。(草案第三條)

四、成立第二條關係之形式要件。(草案第四條)

五、成立第二條關係之實質要件,一定親屬關係之禁止、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之禁止、先後或同時與他人成立婚姻及第二條關係。(草案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

六、第二條關係之無效與撤銷。(草案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

七、第二條關係之普通效力,如同居義務之履行、住所之決定、日常家務之代理、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及清償責任等。(草案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八、第二條關係之財產上效力。(草案第十五條)

九、第二條關係之終止及效力。(草案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十、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得收養他方親生子女。(草案第二十條)

十一、民法親屬編監護相關規定,於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準用之。(草案第二十一條)

十二、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扶養義務。(草案第二十二條)

十三、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繼承權。(草案第二十三條)

十四、民法總則編、債編及民法以外其他法規關於配偶、夫妻、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草案第二十四條)

十五、第二條關係所生爭議應適用之救濟處理程序。(草案第二十五條)

十六、宗教自由及其他自由權利不因本法而受影響。(草案第二十六條)

十七、本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二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