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專題文章(六) ─ 臺灣經濟部預告子法「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新創之生技醫藥公司管理辦法」草案

2022.08

黃郁婷、楊宜蓁

依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新創之生技醫藥公司,其主要技術提供者為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關(構)研究人員者,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務員服務法不得經營商業、股本總額百分之十及兼任他項業務之限制。針對該條文具體操作細節,經濟部遂預告「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新創之生技醫藥公司管理辦法」草案(下稱「本草案」),供社會大眾提供意見。本草案重點摘要如下:

一、明定新創生技公司、主要技術提供者及研究人員之定義

(一)「新創之生技醫藥公司」(下稱「新創生技公司」)指以公司設立登記表所示核准日或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站所登載日期起未滿八年,且取得經濟部核發之生技醫藥公司審定函者。

(二)「主要技術提供者」指具備生技醫藥相關專業技術,且該專業技術為新創生技公司進行研究發展或營運所需之人員。

(三)「研究人員」指公立專科以上學研機構之專任教師、專任研究人員或專(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之人員,並從事科學技術研究工作者。(本草案第二條)

二、主要技術提供者經其任職之學研機構同意,得兼任新創生技公司相關職務並領取兼職費;並就兼職時數、兼任職務之數量等予以規範,包括於辦公時間內每週兼職時數合計不得超過八小時、兼任職務合計不得超過四個。(本草案第四條)

三、主要技術提供者經任職學研機構同意,得以其研發成果、技術作價取得新創生技公司之股份,取得該股份之比例不得超過該新創生技公司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五十。(本草案第五條)

四、學研機構就主要技術提供者之兼職及技術作價投資,得與新創生技公司約定收取回饋金及收取之比例、上限。(本草案第六條)

五、資訊公開與利益迴避管理機制

(一)主要技術提供者之義務:針對其與兼職或技術作價投資之新創生技公司間之往來進行主動申報,並揭露與上述新創生技公司間之利益關係,例如: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持有該公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權。兼職人員於兼職期間及終止後二年內,應迴避與原兼職公司、其關係企業間有關採購或計畫審查之業務。

(二)學研機構之義務:應指定管理單位,訂定資訊公開及利益迴避之管理機制,定期公告兼職或技術作價投資管理情形,並定期檢討兼職人員之兼職對本職工作影響情形與促進學術及產業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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