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商業秘密保護實務系列文章(二) ─ 侵害商業秘密的法律責任(中國大陸)

2023.08

張凱旋、黃郁婷

一、概述

商業秘密是企業的重要資産,針對商業秘密的侵害行為不僅會對企業造成嚴重的損失,也會給市場的競爭秩序造成影響,法律因此從商業秘密的各個維度出發對於商業秘密進行保護,也規定了相應的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三種責任存在競合的情況,民事責任本身也存在侵權和違約責任的競合,本文將對上述責任及競合的情況進行簡單介紹。

二、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刑事和行政責任

(一)民事責任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第17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違反該等規定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者,應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責任數額以實際損失、侵權獲益的順序為基礎確定,並規定了惡意且情節嚴重情況下,將按照上述計算金額的一到五倍確定懲罰性賠償數額。另外,此處所謂的賠償數額還應包括經營者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同時,在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過程中,保密義務是重要先合同義務和附隨義務,《民法典》規定了違反該等義務的違約責任。《民法典》第501條對於在訂立合同過程中侵犯商業秘密的情況,規定了締約過失的賠償責任;《民法典》第872~874條則規定了違反技術許可合同中保密義務的責任。另外,《勞動合同法》第23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就勞動過程中的商業秘密事項進行約定,如勞動者違反相關的保密約定,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上述涉及侵權、一般違約和勞動糾紛的情況,如涉及存在違約責任及侵權責任競合的情況,根據《民法典》第186條的規定,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侵害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而在涉及勞動糾紛的情況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觀點,如原告選擇違約責任,則按照勞動爭議解决,如選擇侵權責任,則屬於不正當競爭糾紛

(二)刑事責任

《刑法》第219條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其犯罪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四種類型:(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或(四)明知前述所列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

對於上述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如達到情節嚴重標準的(一般為造成損失或違法所得達人民幣50萬元以上),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一般為造成損失或違法所得達人民幣250萬元以上),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另外,對於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的,《刑法》第219條之一直接規定了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的刑罰,而不考量是否構成情節嚴重,而情節嚴重的,則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行政責任

對於經營者及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實施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1條規定了行政責任,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行為人進行處罰,包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人民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情節嚴重的,還可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責任的競合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7、21、31條分別規定了包括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在內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對於三種不同性質的責任之間競合的處理,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7條、《民法典》第187條及《行政處罰法》第8條規定的競合規則,三種責任可同時承擔,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承擔也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但民事主體的財産不足以支付的,應優先用於承擔民事責任。

[1] 最高法院知識産權案件年度報告(2009)-中國法院網 (chinacourt.org),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0/04/id/40552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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