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反壟斷法》2022年修正解析

2022.08

陳姣姣、黃郁婷

2022年6月2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決定》修正)》(以下簡稱《反壟斷法修正》),這是2008年《反壟斷法》實施以來的首次修改,《反壟斷法修正》於2022年8月1日起實施,此次《反壟斷法修正》雖然僅僅是以修正的方式進行修改,但是其修改亮點較多,將對反壟斷實務產生較大影響,本文將作簡要介紹。

關於第二章壟斷協定部分的修正解讀:

第一,《反壟斷法修正》第16條將壟斷協議的定義從橫向有競爭關係者間的壟斷協議條款中獨立出來,使得原先實務中產生較大爭議的“縱向協議是否當然違法”的問題有了明確的答案,即即便是縱向協議,若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要件,亦構成壟斷協議。

第二,《反壟斷法修正》第18條就縱向協定規定了安全港規則,即對於能夠證明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縱向協議,《反壟斷法修正》不予禁止。這是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橫向壟斷協議被訴壟斷行為一方應當對相關協議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承擔舉證責任之後,在縱向壟斷協議中同樣適用的明確規定。

第三,《反壟斷法修正》第19條增加了組織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定或者為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定提供實質性説明的新類型的違法行為,根據《反壟斷法修正》第56條的規定,該違法行為將同樣適用壟斷協議的相關罰則。

關於第四章經營者集中部分的修正解讀:

第一,《反壟斷法修正》第26條新增對於未達申報標準,但是又有證據證明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要求經營者進行申報,在上述經營者不予申報的情形下,反壟斷執法機構才進行調查的規定。該修改可以有效降低反壟斷執法機構的主動調查的案件數量。

第二,《反壟斷法修正》第32條新增了審查期限停錶制度,即對於列舉的三項情形(例如:出現對經營者集中審查具有重大影響的新情況、新事實,不經核實將導致審查工作無法進行),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中止計算審查期限,待相關情形消除之後,再繼續計算審查期限。這一制度將改善原先實踐中反壟斷執法機構沒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複雜的案件審理,進而要求申報單位重新申報的情形,使得制度的設計更為合理。

關於第五章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部分的修訂解讀:

第一,此次《反壟斷法修正》第40條新增了關於行政壟斷的新類型,即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通過與經營者簽訂合作協定、備忘錄等方式,妨礙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或者對其他經營者實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競爭。

第二,《反壟斷法修正》第42、43、44條擴大了行政壟斷行為的範圍,例如將排斥或者限制經營者參加招標投標的活動擴展到除招投標外的其他經營活動,增加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搆的情形,增加變相強制經營者從事《反壟斷法修正》規定的壟斷行為的規定。

關於第六章對涉嫌壟斷行為調查部分的修正解讀:

《反壟斷法修正》第54、55條還增加了反壟斷執法機構對壟斷行為的調查措施的規定。例如對於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調查。例如對於涉嫌違反《反壟斷法修正》規定的行為的經營者,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進行約談,要求其提出改進措施。

關於《反壟斷法修正》第七章法律責任部分的修正解讀:

第一,《反壟斷法修正》對於違法達成壟斷協議的處罰力度大幅提升並且規定了雙罰制。根據《反壟斷法修正》第56條的規定,對於上一年度沒有銷售額的,處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於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定的,可以處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於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對達成壟斷協定負有個人責任的,可以處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此次對處罰幅度的提升,將一改反壟斷違法成本低的現狀,有效地提高了《反壟斷法修正》的震懾作用。

第二,《反壟斷法修正》第56條同樣調整了對行業協會違反規定組織經營者達成壟斷協定的處罰規定,即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對於經營者集中違法行為處罰規定,《反壟斷法修正》第58條將原先的“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修訂為“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處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大幅提高了《反壟斷法修正》的處罰力度。

第四,針對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情形,《反壟斷法修正》第60條新增了市級以上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壟斷行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規定,公權力的介入,將有利於改善壟斷糾紛中原告舉證能力不足的現狀。

第五,對於拒絕、阻礙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行為的,《反壟斷法修正》第62條亦大幅提高了處罰力度,對單位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上一年度沒有銷售額或者銷售額難以計算的,處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反壟斷法修正》還增加了懲罰性處罰的規定,根據《反壟斷法修正》第63條的規定,違反《反壟斷法修正》規定,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在規定的罰款數額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

第七,《反壟斷法修正》還另行增加了信用懲戒制度和刑事犯罪銜接制度,根據《反壟斷法修正》第64條的規定,經營者因違反《反壟斷法修正》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記入信用記錄,並向社會公示。根據《反壟斷法修正》第67條的規定,違反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於本次修正無論對於從事違法行為的經營者、法定負責人或是直接負責的個人,都大幅提高了《反壟斷法修正》的處罰力度,故企業在日常經營過程中如果可能涉及到《反壟斷法修正》規範的行為,應及早諮詢法律專業人士,以便全面性地符合法律相關要求規定。

(作者意見,不代表事務所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