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說明書已表示申請專利範圍內容限於實施例及圖式 否則不得將說明書及圖式之限制條件讀入申請專利範圍 (台灣)

2019.3.8
蘇筱涵 律師

最高行政法院於民國108年3月8日作成108年度判字第100號判決(下稱本件判決)指出,除說明書已表示申請專利範圍內容限於實施例及圖式,否則不得將說明書及圖式之限制條件讀入申請專利範圍。

本件判決事實為上訴人甲於民國97年5月5日以「店到店寄件管理方法及系統」向被上訴人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0項,第1、7項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經被上訴人核准為系爭專利。上訴人乙對之提起舉發。經被上訴人審查,認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不符發明定義,且請求項1至6不具進步性,作成「請求項1至6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請求項7至10舉發不成立。」之處分(下稱原處分)。上訴人甲、乙均不服,均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本件判決指出,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核准時專利法第58條第4項定有明文。是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俾以瞭解該發明之目的、作用及效果,惟申請專利範圍係就說明書中所載實施方式或實施例作總括性之界定,除非說明書中已明確表示申請專利範圍之內容應限於實施例及圖式,否則不得將說明書及圖式之限制條件讀入申請專利範圍,而變更申請專利範圍對外公告而客觀表現之專利權範圍。

本件判決進而指出,系爭專利請求項7關於「配送資訊整合平台」之文字為「一配送資訊整合平台,係與前述資訊管理平台連結,係整合配送過程之相關資訊,並負責追蹤各寄送物件的流程」,而未限定其所整合之配送過程相關資訊及所追蹤之寄送物件流程為何,且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頁倒數第1行至第8頁第3行之內容,亦未明確表示系爭專利之「配送資訊整合平台」所整合之配送過程資訊為何。此外,系爭專利之發明目的係在於解決先前技術之宅配服務,據點太少,且有營業時間,造成收件人取件不便之問題,而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則具有距離近、據點多,且24小時營業,而可提供便利配送服務,且因利用原有設備,故有減少軟硬體系統建置費用之作用及功效,由系爭專利之發明目的、作用及效果,亦無限制其「配送資訊整合平台」所整合資訊之內容,則原判決認為系爭專利請求項7「配送資訊整合平台」具有「管控全部配送過程資訊」之功能,顯係將系爭專利說明書之限制條件讀入申請專利範圍,依上開說明,已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58條第4項規定,而有適用法規不當之違法等理由,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