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專利權期間延長核定辦法(臺灣)

2018.4.11
洪堃哲 律師

經濟部於民國107年4月11日以經濟部經智字第10704601450號令、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71402972 號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科字第1070709474 號令會銜修正「專利權期間延長核定辦法」(下稱本辦法)全文10條;並自107年4月1日施行。修正重點如下:

首先,修正免附國外已核准延長證明文件

由於申請人為取得主管機關核發農藥許可證、藥品許可證所進行的國內外田間試驗、臨床試驗期間,以經專利專責機關送請主管機關確認其為核發該等許可證所需者為限,申請人以國外田間試驗、臨床試驗期間申請延長專利權,其是否曾經在國外據以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且已核准並不重要,亦沒有備具該等核准延長期間證明檔的必要,因此新修正本辦法第5、7條規定,刪除須檢附該期間經他國據以核准延長專利權期間證明文件的規定。

其次,刪除田間試驗部具順序關係者僅得以時間最長申請延長專利權規定限制

為取得農藥許可證所進行的田間試驗,根據農藥田間試驗準則第5條規定,應於國內辦理或提供國外至少三場田間試驗或其試驗資料,修正前規定將使依法必須進行一場以上田間試驗之延長申請人,在各項試驗欠缺順序關係時,僅能選擇所需時間較長者申請延長,而無法針對每場試驗申請延長專利權。因此,為落實專利權期間延長制度的目的,新修正本辦法第6條刪除田間試驗彼此間不具順序關係者,僅得以各項試驗中所需時間最長者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