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重新修訂《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2022.08

裴彦婷、黄郁婷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於2022年6月14日發佈新修訂的《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並於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規定》共計二十七條,幾乎全文修改了2016年發佈的《規定》,主要就信息內容主體責任、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分類管理、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及行政管理等內容做出了規定。對於從業者來說,建議重點關注以下等內容:

一、重新定義了應用程序信息服務以及應用程序分發服務

應用程序信息服務:

指通過應用程序向使用者提供文字、圖片、語音、視頻等信息製作、複製、發佈、傳播等服務的活動,包括即時通訊、新聞信息、知識問答、論壇社區、網路直播、電子商務、網路音視頻、生活服務等類型。

應用程序分發服務:

指通過互聯網提供應用程序發佈、下載、動態載入等服務的活動,包括應用商店、快應用中心、互聯網小程序平台、瀏覽器插件平台等類型。

二、應用程序提供者的主要合規義務

1. 核實使用者身份信息

根據《規定》,應用程序提供者為使用者提供信息發佈、即時通訊等服務的,應當核實申請註冊使用者的真實身份信息。使用者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冒用組織機構、他人身份信息進行虛假註冊的,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2. 取得相關信息服務行政許可審批

如應用程序提供者通過應用程序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如應用程序提供者提供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依法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或者取得相關許可的,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或者取得相關許可後方可提供服務。

3. 審核呈現信息內容

《規定》指出,應用程序信息服務提供者應對信息內容呈現結果負責,不得生產傳播違法信息,自覺防範和抵制不良信息,且應當建立相應的信息內容審核管理機制。

4. 履行網路安全、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的義務

新《規定》最重要的是增加了應用程序提供者維護網路安全、數據安全以及保護個人信息安全的義務,從業者應注意根據相關規定,履行相應的責任。

三、應用程序分發平台的主要合規義務

1. 上線運營後及時向當地網信部門備案

根據《規定》,應用程序分發平台應當在上線運營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網信部門備案。

2. 對申請上架的應用程序提供者進行身份驗證

《規定》要求,應用程序分發平台應當採取複合驗證等措施,對申請上架的應用程序提供者進行多種方式相結合的真實身份信息認證。應用程序分發平台應根據應用程序提供者的不同主體性質,公示提供者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信息,方便社會監督查詢。

3.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規定》還指出,應用程序分發平台應當建立健全管理機制和技術手段,建立完善平台上架審核、日常管理、應急處置等管理措施。

除此之外,《規定》還要求應用程序提供者與應用程序分發平台要與使用者簽署相關的服務協定;並應當設置相應的投訴舉報入口。

總的來說,《規定》主要要求應用程序提供者和應用程序分發平台應當履行信息內容管理主體責任,積極配合國家實施網路可信身份戰略,建立健全信息內容安全管理、信息內容生態治理、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未成年人保護等管理制度,確保網路安全,維護良好網路生態。應用程序提供者和分發平台應當注意根據《規定》自查是否符合相應的要求,及時更新相應的內部管理制度與產品內容,以免發生不合規的情形,給企業帶來不利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