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2022.06

温坚坚、黄郁婷

近年来,网络直播盛行,而网络直播所涉及的直播平台管理责任不到位、偷逃缴纳税款等法律问题又频频出现。为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2年3月25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促进网络直播行业规范发展。

《意见》明确落实网络直播平台的管理主体责任,加强网络直播账号注册管理和账号分级分类管理。网络直播平台应提高准入门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网络主播进行身份信息、行业资格等认证登记,确保对主播“知根知底”。根据《意见》,网络直播平台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存在网络直播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个人身份、直播账号、网络昵称、取酬账户、收入类型及营利情况等信息。

《意见》指出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应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2021年,有知名网络主播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最终被依法处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1]。税务机关也逐步加强对网络直播行业从业人员的税收监管,并对协助偷逃税款的经纪公司及经纪人、网络平台企业、中介机构等进行联动检查。根据《意见》,其应当明确区分和界定网络直播发布者各类收入来源及性质,不得通过成立网络直播发布者“公会”、借助第三方企业或者与网络直播发布者签订不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免责协议等方式,转嫁或者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更不得策划、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实施逃避税。

目前,我国针对直播行业已出台一些法律法规,如《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等,网络直播平台作为直播监管的第一主体,更应承担起平台应尽的法律责任,以促成直播行业规范发展。


[1] 新闻链接:http://fanfu.people.com.cn/BIG5/n1/2021/1221/c64371-323131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