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得否登录为历史建筑,应由机关代表及专家学者组成审议委员会作判断,若无恣意违法之情事,法院应尊重其判断结果(台湾)

庄薇馨 律师

最高行政法院于109年2月6日作成109年度判字第56号判决(下称本号判决),表示建物得否登录为历史建筑,应由机关代表及专家学者组成审议委员会,基于专业素养作判断,法院应予尊重,若无恣意及违法情事,难以指摘其违法。

本号判决之事实为,系争建物为被上诉人于44年间所兴建。诉外人即系争建物所坐落里之里长提报系争建物具文化价值,上诉人乃以公告(下称前处分)登录系争建物为台北市历史建筑。经被上诉人提起行政争讼,原审判决(下称前判决)以上诉人认定系争建物为历史建筑,乃基于「系争建物有无壁炉」等错误事实所为之判断,将前处分撤销。上诉人未上诉,前判决确定。上诉人重为调查,经台北市文化资产审议委员会(下称北市文审会)会议审议,认系争建物符合处分时历史建筑登录废止审查及辅助办法第2条第1项第1、4款评定基准,结论仍认其为历史建筑,而以上诉人公告(下称原处分),登录为历史建筑,并以函检送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就上开函及原处分不服,提起诉愿,上开函部分遭决定不受理,原处分部分遭驳回,被上诉人就原处分部分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原处分及其诉愿决定,原审法院撤销原处分及其诉愿决定,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

本号判决表示,处分时历史建筑登录废止审查及辅助办法第2条第1项规定,历史建筑之登录,依项目为基准:「一、具历史文化价值者。二、表现地域风貌或民间艺术特色者。三、具建筑史或技术史之价值者。四、其他具历史建筑价值者。」(106年7月27日更名为历史建筑纪念建筑登录废止审查及辅助办法,条文亦做修正。)上述判断基准均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专业性且涉及文化价值判断。系争建物得否登录为历史建筑,应由机关代表及专家学者组成审议委员会,基于专业素养作判断,法院应予尊重。若审查行政机关作成判断时无恣意滥用等情事,难以指摘其有违法之情形。

本号判决进而表示,原判决既非以处分时之办法为审查基准,亦未指明其依新修正该条项何款为审查,径指原处分未尽登录文化资产处分之说明义务,有率断之疑虑,具判决不备理由之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