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于105年11月4日订定「有线广播电视营运计划评鉴办法」 (台湾)

2016.11.04
翁乃方 律师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于民国105年11月4日通传平台字第10541037550号令订定发布「有线广播电视营运计划评鉴办法」(下称「本办法」),并自发布日施行。本办法重点如下:

第一、 评鉴审查项目
本办法第2条规定,系统经营者应于经营许可执照核发满三年及六年起六个月内,向中央主管机关提出评鉴报告书及相关左证资料。中央主关机关依频道类、财务类、客服类、组织类、工程类等五项类别项目评鉴审查之。

第二、 评鉴审查流程与方式
一、 本办法明订中央主管机关应会同直辖市、县(市)政府依系统经营者之评鉴报告书,进行实地查核(第4条);
二、 第一阶段书面审查及评分工作:咨询委员应组成评鉴工作小组,分频道、财务、客服、组织及工程等五项,进行第一阶段之书面审查及评分工作。同时,系统经营者所在地之直辖市、县(市)政府,依频道、财务、客服、组织及工程等五项进行评分,并提出综合意见及评分,提供有线广播电视评鉴咨询会议(下称「咨询会议」)纳为评分项目(第6条)
三、 第二阶段审查:咨询会议依评鉴工作小组及接受评鉴之系统经营者所在地之直辖市、县(市)政府之评分表、综合意见、评鉴等级建议及相关数据,进行第二阶段审查(第5条、第7条)。

第三、 评鉴结果建议与评鉴结果之做成
一、 咨询会议应依评鉴总分与各单项得分等情况,作成「优良」、「合格」、「限期改善」、「废止执照」等评鉴结果建议。咨询会议应将前项评鉴结果建议、会议纪录及咨询意见交由中央主管机关作为评鉴参考(第8条)。
二、 中央主管机关参考前项咨询会议评鉴结果建议,作成「优良」、「合格」、「限期改善」、「废止执照」之评鉴结果(第9条)。

第四、 评鉴结果及改进意见之寄送与业 者之改正
中央主管机关应将评鉴结果及改进意见送达接受评鉴之系统经营者。接受评鉴之系统经营者应依评鉴结果及改进意见改正,并提报办理情形。(第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