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建筑共有人得以该建筑物所有人身分单独向主管机关申请指定登录历史建筑 无须征得全体所有人同意(台湾)

黄郁婷 律师
最高行政法院于民国105年3月4日作成105年判字第102号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指出,历史建筑共有人得以该建筑所有人身分单独向主管机关申请指定登录历史建筑,无须征得全体所有人同意。

本号判决事实为被上诉人就其与其他李氏家族共有之「内惟李氏祖厝」,向上诉人申请登录为历史建筑。经上诉人所属文资审议委员会决议不予登录并以原处分检送会议纪录予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不服,提起诉愿,遭决定驳回,提起行政诉讼,经原审判决撤销原处分,并命上诉人应依该判决之法律见解另为适法之处分,上诉人不服提起本件上诉。

本号判决指出参酌文化资产保存法立法目的与相关规定,可探求立法者为因应社会文化发展,促使所有人主动申请登录历史建筑,积极保存文化资产,以满足国民文化精神需求之立法精神,故文化资产保存法第15条第3项应解释为具有保障特定人意旨之法律。承上,所有权人自得依此条规定享有申请登录历史建筑之公法上请求权,且共有人各有独立之登录历史建筑申请权、诉讼实施权能,无须征得全体所有人同意或全体所有人一同申请。此外,因考虑历史建筑系年代久远之建造物,历经数代之继承关系,通常具有共有人数繁多且共有状态复杂之情形,倘解释为必须全体共有人同意或一同提出申请,将使文化资产保存法第15条第3项几无适用余地,且与历史建筑为人民文化资产,具公益色彩等特性有违,故本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