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建築共有人得以該建築物所有人身分單獨向主管機關申請指定登錄歷史建築 無須徵得全體所有人同意(台灣)

黃郁婷 律師
最高行政法院於民國105年3月4日作成105年判字第102號判決(下稱「本號判決」)指出,歷史建築共有人得以該建築所有人身分單獨向主管機關申請指定登錄歷史建築,無須徵得全體所有人同意。

本號判決事實為被上訴人就其與其他李氏家族共有之「內惟李氏祖厝」,向上訴人申請登錄為歷史建築。經上訴人所屬文資審議委員會決議不予登錄並以原處分檢送會議紀錄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判決撤銷原處分,並命上訴人應依該判決之法律見解另為適法之處分,上訴人不服提起本件上訴。

本號判決指出參酌文化資產保存法立法目的與相關規定,可探求立法者為因應社會文化發展,促使所有人主動申請登錄歷史建築,積極保存文化資產,以滿足國民文化精神需求之立法精神,故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第3項應解釋為具有保障特定人意旨之法律。承上,所有權人自得依此條規定享有申請登錄歷史建築之公法上請求權,且共有人各有獨立之登錄歷史建築申請權、訴訟實施權能,無須徵得全體所有人同意或全體所有人一同申請。此外,因考量歷史建築係年代久遠之建造物,歷經數代之繼承關係,通常具有共有人數繁多且共有狀態複雜之情形,倘解釋為必須全體共有人同意或一同提出申請,將使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第3項幾無適用餘地,且與歷史建築為人民文化資產,具公益色彩等特性有違,故本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