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網路出版服務管理規定明確限制外商投資(中國大陸)

翁立岡 律師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以下簡稱“廣電總局”)和工業和資訊化部共同發佈了《網路出版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將於2016年3月10日起施行,原2002年起施行的《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規定》所規範的網路出版服務,是指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提供網路出版物。而網路出版物,是具有編輯、製作、加工等出版特徵的數位化作品,在《暫行規定》的基礎上,《規定》亦將圖片、地圖、遊戲、動漫、音視頻讀物等原創數位化作品、網路文獻資料庫納入監管範圍,並新增“廣電總局認定的其他類型的數位化作品”此一兜底性條款。而從事網路出版服務,則須經過廣電總局的批准,取得《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規定》禁止外國投資者從事網路出版服務並加強監管。依據《規定》第10條第1款:“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單位不得從事網路出版服務。”事實上2015年修訂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即規定,網路出版服務屬於禁止類,因此《規定》應可認為是在落實指導目錄的規定。此外,《規定》第10條第2款:“網路出版服務單位與境內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資經營企業或境外組織及個人進行網路出版服務業務的專案合作,應當事前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審批。”可知,《規定》將網路出版服務單位的涉外業務合作也納入監管範圍。未來實踐上是否影響實務上常見的VIE架構模式,有待觀察。
《規定》也明確網路出版服務單位不得轉借、出租、出賣《許可證》,亦不得允許其他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以其名義提供網路出版服務。基此,以往由境內持證企業向外國投資者提供平臺或技術支援,並以外商名義提供網路出版服務的合作夥伴模式同樣也被《規定》所明確禁止。
最後,《規定》對經營條件增加“有從事網路出版服務所需的必要的技術設備,相關伺服器和存放裝置必須存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限制(第8條第3款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