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電業者播出內容如有違反相關法令 縱各該法規未針對廣電業者訂有明確義務及罰則 各該法之主管機關仍可就共同違法行為分別處罰 若各該法規主管機關未裁罰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得依廣電三法處罰之 惟須注意一行為不二罰之規定(台灣)

翁乃方 律師
法務部於民國105年7月22日作成法律字第10503510580號函釋(下稱本號函釋)針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出廣電三法規範廣播電視事業節目與廣告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法規適用疑義回覆諮詢意見。

本號函釋先指出廣播電視法第21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5條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所定節目及廣告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規定,因仍屬可得確定其規範範圍,無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惟具體個案之判斷仍以法院判決為準。

本號函釋進一步指出,廣電業者播出內容如有違反相關法令,縱然各該法規未針對廣電業者訂有明確義務及罰則,各該法規主管機關仍可就同一違法事實,於符合行政罰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時,自得就該共同違法行為,分別處罰之;倘其他各該法規主管機關未裁罰傳播事業者,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仍得依廣電三法之規定處罰傳播事業。

若傳播事業之違反其他各該法規與違反廣電三法之違犯行為經評價為「一行為」實,屬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應依行政罰法第24條「一行為不二罰」規定處理。然究係由其他各該法規主管機關依共同違法分別處罰傳播事業,抑或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廣電三法規定裁罰為當,係法規之執行問題,宜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協調解決或循修法途徑明確規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