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為因應相關觀光法令修正,爰增修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台灣)

2017.7.13
翁乃方 律師

交通部於民國106年7月13日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10682004255號令修正並發布「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下稱本標準),爰配合相關觀光法令修正,相應修正調整本標準第8條及各條之附表一至附表七。修正重點如下:
首先,關於觀光旅館業部分,修正本標準第5條附表一,針對未經領取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而經營者、未經核准擅自使用觀光旅館名稱經營者、未申請查驗合格並取得營業執照而先行營業者,修正裁罰基準及罰鍰金額。亦同步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7項對「擅自擴大營業客房」之裁罰,增列對擅自擴大營業場所範圍且屆期未改善者或因此造成旅客傷亡者之違規態樣。
其次,關於旅館業部分,因主管機關查緝非法旅館(含日租屋)時,屢因房屋使用人或所有權人拒絕配合檢查而無法進入該屋確認經營房客數,若其未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旅館業相關事證明確,則推定至少有經營一間客房,並依本標準處新台幣(下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
第三,關於旅行業部分,修正本標準第7條附表三,將未使用合法業者提供之合法交通工具及合格駕駛人之罰鍰自三萬元提高至五萬元。
第四,如發生攜帶槍械、危險物品或其他違禁物品、施用煙毒或其他麻醉藥品者、有喧嘩、聚賭或為其他妨害公眾安寧、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行為,有不聽勸止者、未攜帶身份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有公共危險之虞或其他犯罪嫌疑者等違反民宿管理辦法第29條規定之情事,民宿業者未主動通報派出所處理時,情節較輕者(如聚賭或深夜喧嘩者),處一萬元罰鍰;情節較重者(如攜帶槍械或施用毒品等有公共危險之虞或其他犯罪嫌疑等),處三萬元罰鍰。
第五,針對未領取觀光旅館業經營執照、旅館業登記證、旅行業執照、觀光旅遊業營業執照、民宿登記證而經營業務者,若以廣告物或其他媒介,散步、播送或刊登營業之訊息者,新增罰鍰金額及繼續刊登違犯者之處罰基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