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調整赴陸技術合作之限制-預告「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5、10條修正草案(台灣)

黃郁婷 律師、江曉萱 律師

依照現行「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下稱「本辦法」)第5條、第7條之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者,包含直接或間接轉讓或授權專門技術、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財產權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合作,應先備具申請書件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下稱「投審會」)申請許可。然而,實務上就商標權及著作權之轉讓、授權實屬常見,且其所涉及之技術含量較不及專利或專門技術等為重要,該等商標權及著作權之轉讓、授權案件,須逐筆經投審會審議之效益不高。因此,經濟部於110年10月15日預告修正本辦法第5條內容,並表示:「基於商標權或著作財產權之轉讓或授權為現代社會普遍之商業交易行為,與本辦法第五條所欲規管之技術合作性質不同,爰修正刪除之。」

再者,鑑於投資人申請投資之案件倘係經主管機關召集組成之關鍵技術小組審查通過並經投審會許可者,如其事後轉讓大陸投資事業之出資,其股權之移轉可能造成該等技術實質上由陸資運用之效果,等同同時涉及技術之移轉,爰增訂本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明定同為技術合作之態樣,而應事先申請許可,並配合修正本辦法第10條第1項文字。上開草案內容已開放各界陳述意見,期間至110年12月15日止,待經濟部統整各界意見後,將另行公告正式修正內容。其他相關資訊,詳參經濟部110年10月15日之公告內容,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detail/1873a6f2-dae6-421a-b08f-879509d155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