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公務員赴陸之管理機制 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台灣)

林芳維 律師

立法院於108年7月3日三讀通過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在完成刑法外患罪、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國家安全法等法律修正工作後,更進一步建築「民主防護網」之配套法制。

陸委會表示,新修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7項規定,將退離職人員之赴陸許可管制期間,從現行三年、原服務機關得增,修正為至少三年、原服務機關只能增,不能縮減。次之,同法條第8項增訂管制期屆滿後之申報制度,就從事牽涉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退離職人員,於管制期間屆滿後,得要求其赴陸前及返臺後,向原服務機關申報。

陸委會指出,針對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及情報機關首長,新增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3、第91條第6項及第8項之規定。詳言之,倘參與大陸黨務、軍事或具政治性機關舉辦之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將處以罰鍰、停止或剝奪退休給與及追繳勳獎章。另外,關於違法個案之處理,須經原服務機關會同國安局、內政部、法務部及陸委會等相關機關組成審查會審查並加以確認。

陸委會進一步指出,現職公務員及列管之退離職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返臺後應提出並送交意見反映表。為了將協處平臺及通報機制進一步體制化與制度化,新修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5項、第11項規定,也明確增訂規範,以健全體制以及強化法規之遵循。進一步之相關通報程序仍待內政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