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之香港或澳門地區配偶,得比照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6條至第9條規定申請參加技能檢定(台灣)

2018.7.30
莊薇馨 律師

按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其配偶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於民國107年7月30日勞動部以勞動發能字第1070509216號函令(下稱本號函令)令釋,按前述規定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之香港或澳門地區「配偶」,得比照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下稱發證辦法)第6條至第9條規定申請參加技能檢定,並自即日生效。

參酌發證辦法第6條至第9條之規定,年滿15歲或國民中學畢業者,得參加丙級或單一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具有發證辦法第7條之法定資格之一者,得參加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具有發證辦法第8條之法定資格之一者,得參加甲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前述規定之申請檢定資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法規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