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深化兩岸融合發展提供司法服務的若干措施 (中國大陸)

2019.3.25
張凱旋 律師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為深化兩岸融合發展提供司法服務的若干措施》(以下簡稱“措施”)的通知,為依法全面平等保護臺灣同胞合法權益,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深化兩岸融合發展,制定相關措施,主要包括保障訴訟權利、提供優質司法服務、健全服務保障機制、推動兩岸司法交流等內容,具體見下文:

一、保障訴訟權利

根據措施,不僅臺灣同胞的各項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可以受到保護,而且臺灣同胞、臺灣企業因涉及在大陸享有國家各項政策優惠、補貼、獎勵、激勵、准入等同等待遇產生的糾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符合起訴條件的,也應當依法及時受理。

而人民法院決定對臺灣當事人採取拘留、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或者逮捕措施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其家屬;無法通知其家屬的,可以通知其在大陸的工作單位、就讀學校等。

對於法律的適用問題,如根據國家法律和司法解釋中選擇適用法律的規則,確定適用臺灣地區民商事法律的,應當適用,但違反國家法律基本原則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適用。

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還就智慧財產權、強制措施、會見申請、刑罰適用、司法文書送達、證據收集等等做出了具體規定。

二、提供優質司法服務

就提供司法服務來說,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要完善涉台案件訴前、訴中、訴後全流程便民利民措施,為臺灣同胞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務,並指出受理涉台案件較多的人民法院可以設立涉台案件專門立案視窗。

同時,措施還包括,如臺灣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依照有關規定應當提交經濟困難等有關證明材料,其戶籍地難以或者不予提供,而其臺灣居民居住證頒發地、在大陸經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在大陸的工作單位、就讀學校等依照有關規定提供的,可予認可。

三、健全服務保障機制

就服務保障來說,措施提出,受理涉台案件較多的人民法院可以設立專門的審判庭、合議庭、審判團隊、執行團隊等審判、執行組織,負責涉台案件的審理、執行。未設立專門審判、執行組織的法院可以指定相對固定的人員審理和執行涉台案件。探索建立涉台案件綜合審判組織,集中負責涉台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審理。並且,措施還指出,要不斷完善便利臺灣同胞在互聯網法院、智慧財產權法院、金融法院等新類型法院進行訴訟、維護權利、解決糾紛的制度機制,並將及時發佈涉台審判司法解釋、指導性案例、規範性檔和典型案例,探索建立涉台案件審判指導委員會制度,統一涉台案件裁判標準和尺度。

四、推動兩岸司法交流

最高人民法院同時還指出,將選任符合條件的臺灣同胞擔任涉台案件的人民陪審員,為其更好履行職責提供培訓等保障;聘請臺灣同胞擔任人民法院監督員、聯絡員,以及特邀調解員、家事調查員、心理諮詢員、緩刑考察員、法庭義工等;聘請符合條件的臺灣同胞擔任涉台、智慧財產權、生態環境、醫療、海事、金融、互聯網等審判領域的諮詢專家或者鑒定人;聘請對相關法律領域有精深造詣及較大影響力的臺灣同胞擔任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

除此之外,措施還指出,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該措施的精神,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出臺具體落實措施;而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中央賦予的先行先試政策統籌謀劃,推進落實。因此,臺灣企業及其相關人員,在大陸有涉及到相關司法問題的情形下,可以留意上述優惠政策,以獲得更好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