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台灣)

2018.7.17
陳曉蓁 律師

行政院於民國107年7月17日公告修正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下稱本辦法)第 4、6、10~12、17 條條文,並刪除第18條條文,定自107年8月15日施行,相關修正重點如下:

首先,為維持小三通航線正常營運,提供人員往來所需海運客運基本服務,新修正本辦法第4條明定,小三通固定航線經公告無業者申請經營,主管機關認為航線有持續經營的必要者,可徵求我國籍船舶運送業者經營,並酌予補貼其營運虧損。

其次,考量金馬漁船赴陸修繕及僱用大陸漁工經營的需求,以及金馬縣政府已對設籍漁船數進行總量管制,新修正本辦法第6條放寬107年1月18日前設籍金馬的漁船,經許可得航行至大陸地區。

第三,新修正本辦法第12條規定放寬小三通團體旅遊最低人數限制,由現行五人調降為三人,以促進及便利中國大陸福建廈門、福州等城市民眾組團赴小三通家庭旅遊,

第四、修訂本辦法第17條關於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金馬澎等相關規定,並配合刪除同辦法第18條有關進入金門、馬祖或澎湖的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的規定,回歸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及第18條之1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