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公务员赴陆之管理机制 修正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台湾)

林芳维 律师

立法院于108年7月3日三读通过修正「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在完成刑法外患罪、国家机密保护法及国家安全法等法律修正工作后,更进一步建筑「民主防护网」之配套法制。

陆委会表示,新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9条第7项规定,将退离职人员之赴陆许可管制期间,从现行三年、原服务机关得增,修正为至少三年、原服务机关只能增,不能缩减。次之,同法条第8项增订管制期届满后之申报制度,就从事牵涉国家安全、利益或机密业务之退离职人员,于管制期间届满后,得要求其赴陆前及返台后,向原服务机关申报。

陆委会指出,针对曾任国防、外交、大陆事务或与国家安全相关机关之政务副首长或少将以上人员,及情报机关首长,新增订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9条之3、第91条第6项及第8项之规定。详言之,倘参与大陆党务、军事或具政治性机关举办之活动,而有妨害国家尊严,将处以罚款、停止或剥夺退休给与及追缴勋奖章。另外,关于违法个案之处理,须经原服务机关会同国安局、内政部、法务部及陆委会等相关机关组成审查会审查并加以确认。

陆委会进一步指出,现职公务员及列管之退离职人员,进入大陆地区返台后应提出并送交意见反映表。为了将协处平台及通报机制进一步体制化与制度化,新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9条第5项、第11项规定,也明确增订规范,以健全体制以及强化法规之遵循。进一步之相关通报程序仍待内政部拟订,报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