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经济部预告「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营利事业在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许可办法」修正草案

2022.08

黄郁婷、郭彦含

配合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于今(111)年6月8日修正,经济部于7月1日公告「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许可办法」(以下称「办法」)修正草案,重点如下:

1. 配合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40-1条修正,办法名称修正为「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营利事业在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许可办法」,并将办法现行各项管制规定明文扩及适用于大陆地区营利事业于第三地区投资之营利事业。

2. 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营利事业许可、登记或申报备查事项有变更者,应向主管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或登记或申报备查之时限,由30日缩短为15日(办法草案第12条)。

3. 修正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营利事业在台办事处之研究业务活动限定为与市场调查有关之统计、整理及分析,并明定不得从事研发行为(办法草案第14条)。

有关先前「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之修正内容,请参本所文章「总统令公布修正两岸人民关系条例部分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