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试办金门马祖澎湖与大陆地区通航实施办法(台湾)

2018.7.17
陈晓蓁 律师

行政院于民国107年7月17日公告修正试办金门马祖澎湖与大陆地区通航实施办法(下称本办法)第 4、6、10~12、17 条条文,并删除第18条条文,定自107年8月15日施行,相关修正重点如下:

首先,为维持小三通航线正常营运,提供人员往来所需海运客运基本服务,新修正本办法第4条明定,小三通固定航线经公告无业者申请经营,主管机关认为航线有持续经营的必要者,可征求我国籍船舶运送业者经营,并酌予补贴其营运亏损。

其次,考虑金马渔船赴陆修缮及雇用大陆渔工经营的需求,以及金马县政府已对设籍渔船数进行总量管制,新修正本办法第6条放宽107年1月18日前设籍金马的渔船,经许可得航行至大陆地区。

第三,新修正本办法第12条规定放宽小三通团体旅游最低人数限制,由现行五人调降为三人,以促进及便利中国大陆福建厦门、福州等城市民众组团赴小三通家庭旅游,

第四、修订本办法第17条关于不予许可、撤销或废止许可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金马澎等相关规定,并配合删除同办法第18条有关进入金门、马祖或澎湖的大陆地区人民强制出境的规定,回归适用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18条及第18条之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