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正辦法放寬公設地彈性供綠能等多目標使用(台灣)

2017.9.20 游淑君 律師

內政部於民國106年9月20日以台內營字第 1060813594 號令修正發布「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下稱本辦法)第 3 條條文。其要點如下:

 

一、落實節能減碳,鼓勵使用大眾運輸工具,建構完善的公共運輸系統,新修正本辦法第3條第2款、第4款增訂公共設施用地得作「公共運輸工具停靠站」使用,同時為兼顧都市市容及維持綠色運輸服務品質,增訂作「自行車」停車場使用不受附表限制。

 

二、強化現有氣象觀測、地震監測站網,以利天氣與地震資訊掌握,新修正本辦法第3條第2款,增訂作「氣象觀測站、地震監測站」不受附表限制規定。

 

三、配合「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推動再生水之開發、供給、使用,新修正本辦法第3條第3款,增訂地下作「再生水」設施不受附表限制規定。

 

四、配合能源政策,推動再生能源利用與增進能源多元化,新修正本辦法第3條第7款放寬建築物設置太陽能及小型風力發電使用得不受附表限制;另為建構完善行動寬頻環境,提升防救災通訊效能及國家總體競爭力,放寬增訂建築物可供電信天線使用。

 

五、為因應當前社會發展及土地利用已朝向複合多元使用,此次修正另包括第3條附表用地類別之使用項目,諸如配合人口朝向高齡少子女化之發展趨勢,增列或修正得作為社會福利設施之用地類別;考量資產活化及發揮土地利用資源效益,並提供洽公民眾更多元服務,機關用地增列使用項目;為多元增加提供終身學習之場所及文化活動展演空間,增列或修正「社會教育機構及文化機構」之使用項目;為增加使用空間效能,增列得作「公共使用」之使用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