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正相關規定以提高營造業承攬限額及資本額(台灣)

2018.8.22
洪堃哲 律師

內政部於民國107年9月22日修正「營造業法施行細則」及「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以十年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調高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

本次修正後,調高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及相關營造業資本額後,土木包工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由600萬元調整為720萬元,其資本額則由80萬元調整為100萬元;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由2,250萬元調整為2,700萬元,其資本額由300萬元調整為360萬元;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由7,500萬元調整為9,000萬元,其資本額調整由1,000萬為1,200萬元;甲等綜合營造業及專業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皆維持其資本額的十倍,其工程規模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