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中國大陸)

2018.8.31
張凱旋 律師

2018年8月31日交通運輸部發佈了《鐵路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以下稱“《辦法》”),《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辦法》就鐵路工程建設專案的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和中標程式,相關監管與責任等內容作出了規範。《辦法》重點內容如下:

一、招標

根據《辦法》第八條規定,對於必須進行招標的鐵路工程建設專案,招標人應當根據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檔》《標準施工招標檔》《標準設備採購招標檔》《標準材料採購招標檔》《標準勘察招標檔》《標準設計招標檔》《標準監理招標檔》等標準文本以及鐵路行業補充文本,結合招標專案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編制資格預審檔和招標檔。

《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招標人不得設置不合理門檻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並明確下列事項視為不合理限制:對符合國家關於鐵路建設市場開放規定的設計、施工、監理企業,不接受其參加有關招標專案的投標;設定的企業資質、個人執業資格條件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與招標專案實際內容無關;招標檔或者資格預審檔中設定的投標人資格要求高於招標公告載明的投標人資格要求;對企業或者項目負責人的業績指標要求,超出招標專案對應的工程實際需要。

二、投標

《辦法》規定,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的要求編制投標檔,對招標檔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予以回應,涉及分包的,根據招標檔載明的專案實際情況和工程分包的有關規定,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中標後擬分包的工程內容等事項。投標人可以銀行保函方式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串通投標;向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採取掛靠、轉讓、租借等方式從其他法人、組織獲取資格或者資質證書進行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進行投標;或排擠其他投標人公平競爭的行為。

三、開標、評標和中標

《辦法》規定,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規定的時間、地點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開標並記錄和存檔關於開標重要過程和內容。評標委員會按照相關規定審閱投標人提交的檔,應客觀、公正進行評標,評標完成後,應向招標人提交評標報告並提出不超過3個的中標候選人名單。

對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鐵路工程建設專案,《辦法》規定了中標候選人公示時應該公開的具體內容,如招標專案名稱,標段或者包件編號,中標候選人排序、名稱、投標報價、工期或者交貨期承諾等;同時,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鐵路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投標行政監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

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所有投標均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書面通知所有投標人,並說明具體原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專案的中標結果還應當按規定在有關媒介公示中標人名稱。

四、監督管理

《辦法》規定了鐵路工程招投標監管的職責分工,將鐵路工程招投標監管劃分為兩個層面,國家鐵路局負責全行業監管,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負責轄區內鐵路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管。鐵路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方式主要包括監督抽查、投訴處理、辦理備案、接收書面報告、行政處罰、記錄公告等方式。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以下簡稱投訴人)認為鐵路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鐵路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投標行政監管部門投訴。

鐵路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投標行政監管部門受理投訴後,應當調取、查閱有關文件,調查、核實有關情況,根據調查和取證情況,對投訴事項進行審查,按照下列規定做出處理決定:投訴缺乏事實根據或者法律依據的,駁回投訴;投訴情況屬實,招標投標活動確實存在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規章進行處理。

企業如有對鐵路事業投資的意向,可以對該《辦法》特別予以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