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機關巨額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作業要點」 並規定巨額工程採購應「採最有利標決標為原則」(台灣)

2016.09.23
洪堃哲 律師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105年9月23日工程企字第10500305770號函訂定「機關巨額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作業要點」(下稱本要點)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本要點明文將最有利標訂為巨額工程採購之決標作業原則。本要點規範重點如下:

第一、 巨額採購採最有利標為原則,評選項目應依個案特性擇定
本要點第二點指出,機關辦理巨額工程採購,應綜合考量廠商履約能力、工作項目、技術規格、施工方法、進度、品質、界面管理等事項於不同廠商間之差異,不宜採最低標決標者,以採最有利標決標為原則。而採最低標決標,則應於招標前分析如何確保廠商具備履約能力、工程品質及進度,並於招標文件妥為訂定相關規定。而巨額工程採購之決標原則,應於招標前提報機關成立之採購審查小組審查。本要點第四點則規範招標文件所定評選項目,應依個案特性擇定。又第六點又規範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須報上級機關核准者,得彙整數個採購案,一次陳報。

第二、 最有利標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擇定事項
本要點第三點指出,機關為評選最有利標所成立之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應遴選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公正客觀且操守良好者。其自政府電子採購網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遴選外聘委員者,應查察其專長內容與採購案之相關性,避免以電腦或人工隨機方式遴選。

第三、 鼓勵廠商投標採取措施
本要點第五點,為鼓勵廠商投標,機關應就個案情形考量於招標文件明定經評選達一定分數或名次之未獲選廠商,發給一定金額之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