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辦理採購之驗收應注意相關文件之真實性(台灣)

2017.4.10
洪堃哲 律師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106年4月10日以工程企字第10600069010號函釋(下稱本號函釋)指出,機關辦理採購之驗收應注意相關文件之真實性,如發生由第三人以廠商代表名義代簽他人姓名情事,請刊登公報拒絕往來,並查察是否有借牌或轉包。

本號函釋指出,驗收紀錄表格內容,其廠商出席人員列有代表(無者免)及專任工程人員(非屬營造業者免)簽章欄位,應分別按其身分於適當欄位簽章,以辨明責任,不得有偽造簽名之情事。有關營繕工程採購之驗收,如發生由第三人以廠商代表名義代簽他人姓名情事,請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刊登公報拒絕往來情形)處理;並查察個案是否有借牌或轉包情形後,應判斷是否有依政府採購法刊登公報拒絕往來之情事。

此外,本號函釋指出「投標須知範本」第71點已增列採購標的依其他法規規定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約,不得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為利工程採購得標廠商具備整體管理之能力,就屬營造業法第3條第1款之營繕工程,且得標廠商為營造業者時,上述範本第71點第2項載明主要部分尚包括工地主任、工地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安全衛生人員均應為廠商僱用之人員。個案如有涉及營造業法之處罰規定者,請通知該法主管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