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土方挖運棄工程 仍應依營建業法取得營造業許可(台灣)

洪堃哲 律師

最高行政法院於民國104年11月27日作成104年判字第718號行政判決(下稱本號判決)指出,承攬土方挖運棄工程,仍應依營建業法取得營造業許可。

本號判決事實為訴外人澔豐公司承攬系爭工程,將本案土方工程開挖部分轉交未具營造業資格之上訴人承作,被上訴人審認本件工程合約上訴人承攬之「土方挖運棄工程」,屬專業營造業登記之專業工程,為營造業法第8條第2款之「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業務範圍,其未取得營造業許可,已違反營造業法第4條第1項規定,後裁處上訴人就經營營造業業務部分勒令停業並予以新臺幣100萬元罰鍰。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為原審判決駁回,而提起本件上訴。

本號判決指出營造業法第8條第2款「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之立法理由乃「對於經營業務涉及建築土木工程施工範圍,且直接影響建築物結構安全,施工品質者,明定其為專業工程項目…(二)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構造物下部結構之構築,為防止施工中地盤崩塌,而採用假設擋土壁等各種支保工程、並土石挖填、整地、廢土處理等。」,足證直接影響建築物結構安全之「土石挖填、整地、廢土處理等」,縱使單獨為之(而未兼施做擋土支撐時),仍有必要作為專業營造業登記之專業工程項目,否則一定要兼做「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二者時,始為專業營造業登記之專業工程項目,何以保障建築物安全及品質。本號判決進而認為上訴人縱然僅作土方工程開挖部分,仍有適用,故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