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國際金融海嘯爆發 致使國內原物料價格及工程材料價格遽跌 非締約時所得預見或避免 應可適用情事變更原則(台灣)

2016.07.27
洪堃哲 律師

最高法院於民國105年7月27日作成105年台上字第1252號民事判決(下稱本號判決)指出,因國際金融海嘯爆發,致使國內原物料價格及工程材料價格遽跌 非締約時所得預見或避免,應可適用情事變更原則。

本號判決事實為兩造訂定系爭工程承攬契約,就物價指數調整方式,已於系爭契約約定僅「於業主因物價指數上漲而給付物價調整款予上訴人時,上訴人始按比例給付物價調整款予被上訴人」於下跌時未有明文規定。系爭契約簽立後未久,我國原物料價格及工程材料價格因國際金融海嘯爆發而劇跌,業主主張應依民法第227條之2情事變更規定,調減工程款,雙方產生本件訴訟爭議。

本號判決先指出,原審以雙方「物價指數調整」之約定勾選契約第三款僅就施工成本因物價波動等因素而增加時,約定調漲工程款,而認兩造已約定施工期間遇物價指數下跌時,不予調整工程款,似有重新審酌的必要。

本號判決進而指出系爭契約簽立未久,因國際金融海嘯爆發,致使國內原物料價格及工程材料價格遽跌,非兩造締約時所得預見或避免,應可依民法第227條之2情事變更原則,斟酌物價變動之情狀,並依客觀之公平標準,審酌一方因情事變更所受之損失,他方因情事變更所得之利益,及其他實際情形,公平裁量定其增減給付之適當數額,以合理分配當事人間之風險及不可預見之損失等理由,廢棄原審判決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