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營運績效評估及訪視作業 不宜併案一次辦理(台灣)

孫煜輝 律師
財政部於民國105年7月22日作成台財促字第10500629520號函釋(下稱本號函釋)指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營運績效評估及訪視作業,不宜併案一次辦理。

本號函釋先指出,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第51條之1規定,主辦機關應於營運期間內,每年至少辦理1次營運績效評定。經評定為績效良好之民間機構,得於營運期限屆滿前優先定約。其立法意旨為,營運品質與績效評估為主辦機關辦理促參案監督管理核心,其評估結果可作為民間機構改善參考及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優先定約之依據。

本號函釋再指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訪視作業要點(下稱訪視要點)訂定目的,係為強化促參法主管機關及主辦機關對於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之監督管理責任,提升案件各階段辦理品質。訪視要點第4點、第5點就案件前置作業階段、履約(興【整】建、營運)階段明定有訪視內容及目的,並定明訪視作業為行政協助及列管性質。

本號函釋進而認為主辦機關依促參法相關規定,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營運績效評定及訪視作業,兩者目的、性質、作業內容、委員組成與任務均不同,尚不宜併案一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