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步道用地得否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由主管機關依個案情形審酌辦理(台灣)

2016.11.29
洪堃哲 律師

內政部於民國105年11月29日以台內營字第1050079403號函釋(下稱本號函釋)指出,人行步道用地得否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由主管機關依個案情形審酌辦理。

本號函釋乃針對有關都市計畫人行廣場可否作為停車空間之汽車出入車道及建築基地面臨人行廣場是否應退縮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之法律問題為回覆。

本號函釋指出都市計畫「人行步道」用地得否作為停車空間車道出入通行使用,前經內政部於89年11月20日召開會議研商獲致結論認為,不得作為停車空間車道出入通行使用;且營建署於103年3月3日營署都字第1030011781號函亦闡明:「都市計畫『人行廣場』及『人行步道』性質類似」。故「人行廣場」,自應秉持同一意旨辦理。亦即同樣不得作為停車空間車道出入通行使用及供停車空間車道「穿越」。

本號函釋進而指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7條規定「凡經指定在道路兩旁留設之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其寬度及構造由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參照當地情形,並依照左列標準訂定之:……」,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之留設,係由市、縣(市)政府指定,有關面臨人行廣場應否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應由依各地政府依職權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