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旅館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台灣)

2018.2.21
洪堃哲 律師

內政部於民國107年2月21日以台內營字第1070802652號令修正發布「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下稱本辦法)全文1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第一、明訂88年以前領有建照之私有供公眾使用建物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

按新修正本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88年12月31日以前領得建造執照的私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例如,學校、醫院、旅館、社福機構、電影院、百貨公司、商場、運動休閒場所等,樓地板面積累計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且該建築物同屬一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並納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項目。

第二、明訂耐震能力評估檢查之實施標準

新修正第8條規定,申報人應依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期間及施行日期每二年辦理一次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再依新修正本辦法第10條規定,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之專業機構應指派其所屬檢查員辦理評估檢查,而評估檢查,如初步評估判定結果為尚無疑慮者,得免進行詳細評估;如經初步評估判定結果為有疑慮者,應辦理詳細評估;經初步評估判定結果為確有疑慮,且未逕行辦理補強或拆除者,應辦理詳細評估,並將評估檢查簽證結果製成評估檢查報告書申報。

第三、明訂申報經查不合格之處置

新修正本辦法第13條規定,修正申報經查核不合格者之改正期限,原則上應該在三十日內改正完竣,並送請復核。但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有需要者,最多延長以九十日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