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工程會函告疫情導致工程要徑無法正常進行之處理方式

2022.07

洪堃哲、楊宜蓁

鑑於營造業同業公會反映:因COVID-19疫情期間之防疫匡列致使居家隔離,衍生人員不足而影響出勤或工地出工,導致工程要徑無法正常進行之問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於中華民國(下同)111年5月4日以工程管字第1110008961號解釋函(下稱「本函文」)說明處理方式。

工程會表示,因目前非疫情警戒第三級期間,相關防疫管制措施已適度放寬,且全國各縣市及不同之工程類型受疫情影響程度不同,尚難以通案性方式處理。該會雖曾於110年6月18日訂定「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受影響公共工程之展延或停工處理方式」(以下稱「COVID-19展延或停工處理」),然該函僅適用於疫情警戒第三級期間。

有關「工地個案處理方式」,本函文之說明重點如下:

1. 廠商得提出展延事證由機關核實認定

工程會曾於109年3月6日以工程企字第1090100202號函文說明:因工程會訂定之「採購契約要項」已載明「機關及廠商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相關採購契約範本亦均訂有相關條款,廠商得據以向機關申請延長履約期限。

故廠商如執行公共工程遭遇勞動力受影響及材料進場延誤等問題,可參照上述函文意旨及個案契約約定,檢具相關事證提出展延,由機關核實認定。

2. 機關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判斷

如相關受影響程度不易判斷或廠商不易舉證(如外國人士入境、缺工、材料進料延誤、防疫措施影響工率等),請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1條之1及「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提供該疑義或爭議處理之諮詢,避免由單一承辦人進行判斷。

3. 另工程會已建立公共建設諮詢機制,可協助釐清解決機關與廠商對契約條文認知歧異之問題,或可依規定申請爭議調解。

此外,本函文亦表示就「工地共同之處理方式」,可參考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頒布之相關指引,如「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疫情持續營運指引」、「為維持社會機能正常運作,各機關(構)及事業單位因配合疫情防治致影響必要運作之應變處置建議」等。

小結

由於今年臺灣疫情未達三級警戒程度,工程會先前所訂之「COVID-19展延或停工處理」並無適用之空間,工程會於本函文敘明有關疫情期間防疫匡列導致工程要徑無法正常進行之問題,應回歸採購契約所約定之不可抗力事由方式辦理,此等處理方式,將增加廠商申請展延之不確定性。為避免爭議,建議廠商應盡可能備齊完整書面事證,釐清受影響之工程項目及其對應之工程要徑受影響之天數,以利向機關申請工期展延或進行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