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展延與要徑變更(臺灣)

2022.07

洪堃哲

一、前言

工程契約通常搭配「工期展延」之機制,約定當契約所載不可歸責於廠商而需展延工期之事由時,廠商應於一定期限內檢附相關佐證向業主申請工期展延,並於業主審核後同意展延工期而免計罰逾期違約金。例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民國110年4月29日修訂)第7條即有:「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7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45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通常上述條款多會載明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必須「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時,始會認定有工期展延之必要。

前述條款所述之進度網圖,通常係於施工前即予以排定以作為時程管控之基礎。而進度網圖上一連串由浮時為零的施工項目(即要徑作業)連接而成的路徑,則被稱為要徑。由於各要徑作業均無寬裕時間,倘要徑作業受其他因素延誤,將連帶影響延誤整體施工期程外,是以作為展延工期認定之依據[1]。換言之,要徑上的所有工作項目並無任何時間餘裕(浮時),是以在要徑上的任何一個工作項目(要徑作業)受到延誤,即會直接延誤到完工日期,此時方有展延工期之必要性。

二、核定網圖與要徑變更

儘管進度網圖多半會在工程開工前,或是開工後不久由業主核定據以施工,然而施工後發生工地現場情況與進度網圖規劃有所落差之情形,亦屬工程履行不算罕見之現象,舉例來說:變更設計、關聯廠商之遲延、用地交付延遲、進場或交付用地順序調整、其他不可歸責於廠商所造成之工序調整或工期展延,都有可能造成已核定之進度網圖所載作業及順序與開工前的規劃不同。

在這種情況下,原本非要徑作業因此用盡浮時,而變更為要徑作業,進一步使核定之進度網圖與實際施工情況產生落差。此時,一旦工期展延的事由發生於預定網圖之非要徑作業上,廠商依約能否以「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主張工期展延之即有探究之必要。

在事實面上,廠商需要證明要徑確有變更;而在法律面上,當要徑與原預定網圖有所差異後,廠商得否基於原非要徑作業已變更成為要徑作業,而依約主張工期展延。

三、法院判決對於要徑變更之見解

承上所述,要徑變更為工程管理上會發生的現象,而在法院實務上,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建上字第 93 號民事判決曾肯認:「而所謂要徑乃施工預定進度網路上一連串之作業連接而成之最長時間路徑,要徑上之各作業均無寬裕時間(即無浮時)之作業路徑。所謂浮時乃表示一作業在不影響下一作業最早開始時間,所能允許之延誤時間。但要徑並非一條固定之路徑,承前所述,若遇契約約定得以展延工期之事由時,須檢討該事由是否影響要徑作業,若是則須予以展延工期,若否則並非絕對無展延工期之機會,申言之,該影響事由其影響的作業雖非屬要徑作業,倘影響之時間很長且把該非要徑作業路徑之相關浮時全部用完,此時該工程之要徑(浮時為零之路徑)則會變更移轉至此路徑。故施工預定進度網圖及其所標示之要徑為認定工程展延工期之重要參考資料。」

是以,法院上述判決亦認同「非要徑作業盡浮時,而變更為要徑作業」及要徑變更之立場。另外,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建上字第56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建上字第16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建上字第31號民事判決亦不乏有肯認工程施工中,因為遲延交付工地或趕工計畫等因素而使原本非要徑作業變成要徑作業之事實,並肯認廠商得主張工期展延。

綜上所述,如果原本非要徑作業發生不可歸責於廠商的遲延時,如果廠商能證明核定進度網圖之要徑,於施工後確實已有變更,並使原本非要徑作業變更成為要徑作業時,廠商依據上述法院判決之見解,應得依約主張工期展延。

四、小結

工期展延事由的發生是否會影響工程進度而應核給工期展延,在法律面上屬於因果關係之舉證。進度網圖及要徑為工程管理用以認定工期展延之重要工具,亦是工期展延因果關係之重要舉證方式。是以,於各展延事由發生時,廠商除應依約盡速通知業主並更新網圖外,業主亦應盡速依約核定網圖,以助於確認工程要徑是否有所變更,並避免造成履約管理上的困擾及不必要的工期展延爭議。如無法及時核定網圖,雙方亦應盡力保留暫定網圖以及當時網圖更新之相關資料,以助於釐清要徑是否變更以及合理之工期展延。

(作者意見,不代表事務所立場。)


[1]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建上字第96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