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公布因應疫情促參案件主辦機關彈性調整措施(台灣)

洪堃哲 律師、楊宜蓁 律師

為降低傳染風險,並協助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下稱促參)案件民間機構度過難關,財政部以110年5月28日台財促字第11025513690號函告《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促參案件主辦機關彈性調整措施》,做為促參案件主辦機關辦理相關作業之參照。內容主要包含以下:

一、可行性評估:

1. 報告審查得改以視訊會議方式舉行。

2. 非急迫案件得視疫情未達第三級警戒時,採小規模分次辦理公聽會。

3. 公聽會延期辦理時,若主辦機關委託專業顧問契約訂有可行性評估應完成期限,得依採購契約中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辦理,無逾期違約問題。

二、先期規劃:

主辦機關得將以下紓困措施納入招商文件之投資契約草案,列為不可抗力與除外情事章節之補救措施:

1.土地租金、權利金之分期、緩繳或減收;

2.停止興建、營運期間計算;

3.視情節適度延長興建、營運期間;

4.已獲紓困民間機構,應適當回饋關聯廠商或公共建設服務使用者。

三、公告招商:

1. 文件申購得採電子方式提供,並得公告延長申購期限。

2. 招商說明會得以視訊方式,或以書面方式由民間投資人提出建議事項。

3. 公告招商期間屆滿前,得視疫情狀況延長截止收件期限;尚未公告案件,主辦機關評估有受疫情嚴重影響申請人投資意願之虞者,得暫緩或撤銷公告,俟疫情趨緩後再行公告。

四、甄審:

綜合評審會議得採視訊方式辦理,但應注意保密及公平原則。

五、議約及簽約:

1. 得以書面先交換意見,再召開實體會議或以視訊方式為之。

2. 主辦機關認定疫情為特殊情形,得展延議約期限、最優申請人籌辦及簽約期限。

3. 原投資契約草案若無因應疫情調整措施者,得約定於一定期間內由雙方議定納入紓困措施契約條款。

六、履約期間:

民間機構得因應疫情,依投資契約或民事法規與主辦機關研議紓困措施:

1.土地租金、權利金之分期、緩繳或減收;

2.停止興建、營運期間計算;

3.視情節適度延長興建、營運期間;

4.已獲紓困民間機構,應適當回饋關聯廠商或公共建設服務使用者。

就履行中的合約,財政部另曾表示[1]民間機構得本於投資契約,洽主辦機關申請以上紓困措施,詳細之說明如下:

1. 有關「減免或准予緩繳應繳租金」,依109年5月7日修正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第四條,因傳染病或其他重大災害等不可抗力事由致影響興建、營運者,主辦機關得酌予減免或准予緩繳應繳租金。

2. 有關「延長興建、營運期間」,依財政部110年3月11日台財促字第11025506050號函附件提供之具體延長期間計算方式:

(1) 民間機構如提出延長營運期間訴求,就延長營運期間之參考值,得提出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損益表、自結財務報表或自疫情影響當月起連續12個月財務報表,據以計算年度損益情形。

(2) 計算延長營運期間,以維持民間機構在正常情況下原有之獲利水準為目標,並以紓困條例施行期間進位取整數之年數,為延長營運期間之最低門檻值,並建議以一完整年度為延長營運期間最小單位數較為妥適。

(3) 延長營運期間以不超過原契約營運年期為原則。延長營運期間開始日,應自原契約約定營運期滿之次一日起算。

[1] https://www.mof.gov.tw/covid19/singlehtml/1ec3fb3d866d4409bd2ba6720c27ba83?cntId=6ad1aa1bc2aa4912b1d0e38b119adcf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