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委員會建置「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台灣)

2018.6.8
洪堃哲 律師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107年6月8日作成工程企字第10700176040號函釋(下稱本號函釋)指出,公共工程委員會已依法建置「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請考量各工作項目之成本受近期油價波動影響情形,合理、核實編列工程預算及訂定底價。

按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應設立採購資訊中心,統一蒐集共通性商情及同等品分類之資訊,並建立工程價格資料庫,以供各機關採購預算編列及底價訂定之參考。除應秘密之部分外,應無償提供廠商。」第46條第1項規定:「機關訂定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3條規定:「機關訂定底價,應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但重複性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核定。」

本號函釋據上述規定,以本號函釋指出,公共工程委員會已依採購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建置「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請各機關於編列工程預算及訂定工程底價時,多予參考;機關實際編列預算時,仍應視使用目的之不同,並考量工程規模、性質、施工品質要求、施工地點差異、工期長短、物價變動等情形,配合工程專業判斷,予以彈性調整。